1、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AEO互认情况

目前已经与1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实现AEO互认,并力争2020年前完成与“一带一路”沿线所有已建立AEO制度且与我国有合作意愿国家的互认。这将为广大中国企业进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创造更为便捷的通关条件,争取到更多的贸易便利优惠。
2、“一带一路”占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的市场份额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对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旺盛,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契合度。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程建设市场,承揽项目的数量和规模均保持快速增长态势。
近三年的数据显示,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的年度完成营业额和年度新签合同额,均占到甚至超过全行业年度总额的一半比例。“一带一路”可谓占据了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半壁江山。
年份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年度完成营业额
/
全行业年度完成营业总额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年度新签合同额
/
全行业年度新签合同总额
2016年
47.7%
51.6%
2017年
50.7%
54.4%
2018年
52.8%
52%
3、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海关AEO认证整体水平评价
相对于其他形式的货物贸易出口,对外承包出口货物最大特点在于,企业向中国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永远不是贸易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物。而是为了实现贸易合同约定买卖标的物(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所需的安装设备、工具耗材及人员生活物资等。
这就造成对外承包出口货物具有数量大、种类多、报验状态复杂、监管方式多样等特点。而现阶段无论是中国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还是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均缺乏从通关角度对这一特殊形式货物贸易出口的深入研究。目前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货物出口通关申报质量普遍较差,频繁出现违规违法问题而受到海关处罚,导致企业无法通过海关AEO认证。这种情况并非企业个案,而是在整个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按照货物出口贸易量排名,对外承包出口是继一般贸易出口、加工贸易出口之后,我国的第三大贸易出口形式。如同时采取绝对评价和相对评价的方法,可以比较客观全面的体现出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的AEO认证整体水平。
作为我国三种主要货物出口贸易形式之一的对外承包出口,前100强企业AEO认证水平,远低于我国外贸出口前100强企业的平均水平。
2016年
高级认证企业
一般认证企业
一般信用企业
外贸出口前100强企业
54
19
27
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前100强企业
16
29
55
2017年
高级认证企业
一般认证企业
一般信用企业
外贸出口前100强企业
59
18
23
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前100强企业
14
26
60
2018年
高级认证企业
一般认证企业
一般信用企业
外贸出口前100强企业
59
18
23
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前100强企业
11
31
58
近三年内,全国外贸出口前100强企业中,AEO高级认证企业所占比例均超过50%;而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前100强企业中,AEO高级认证企业所占比例最高仅为16%。
4、海关AEO认证整体水平较低给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海关AEO认证,以信用为核心实施差别化管理,对企业申报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对外承包工程,又称为“交钥匙”工程。中国的工程承包企业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工程建设任务,按时将项目交付给国外业主,否则将面临业主的巨额索赔。因此抓紧项目建设,保证如期完工,是确保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赢利的关键所在。要将数量巨大的施工物资从国内运输至国外,高效通关又成为制约整个物流工作的重中之重。
从上述角度分析,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海关AEO认证整体水平较低的现状,不仅仅是直接影响了项目建设所需物资的通关效率,提高了国际物流成本。其对工程项目最终能否赢利造成的间接影响,甚至是对整个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国际市场竞争力造成的不利影响,都可能是触目惊心的!
5、提高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AEO认证水平的举措
提高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AEO整体认证水平,就是要为工程项目建设所需货物的进出口通关,创造更加适合其业务特点的、更加便捷的外部环境;以及要切实着力提高工程承包企业的通关申报质量。这将是一项涉及到多方面的系统性工作,既需要作为管理部门的海关对监管法规做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也需要作为市场主体的工程承包企业对工作机制进行变革和创新。
⑴从海关监管的角度
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构,应该根据对外承包工程市场变化情况,结合当前企业较为迫切的现实需求,尽快以部门规章形式制定《对外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通关管理规定》。
到目前为止,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通关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仅有两份部委的联合发文,和一份海关总署关税司发文:
a.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外经贸合发[2001]579号);
b.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补充规定》(外经贸合发[2002]451号);
c.海关总署关税司制发,《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复运进境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35号)。
以上三份规范性文件,一方面是法律层级较低,与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发展至今已经具有的行业规模和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另一方面由于文件的制定时间较早,很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的特点,无法满足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现实需要。
例如:对于工程项目结束后复运进境货物的监管。现行管理模式以工程项目为单元,要求复运进境货物必须在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复运进境。如项目工期发生变动,可以向出口地海关申请延期复运进境。如超过规定期限(包括经海关同意延长的期限),海关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并照章征税。
这种以工程项目为单元的管理模式在当时的特定条件下,的确方便了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项目结束后将货物复运进境回国的通关操作。随着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的发展壮大,已经在国际市场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形成了品牌规模效应。同一家中国工程承包企业,在一个较短时期内,在境外的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同时承建多个工程项目的情况屡见不鲜。对于国外项目施工所需、而又必须从国内出口的大型施工机械,为节约运输成本,提高使用效率,企业希望能够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多个工程项目之间合理调配交替使用。但目前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对复运进境货物的监管模式,造成企业虽然在境外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同时建设了多个工程项目。但以其中一个特定工程项目名义申报出口的大型施工机械,必须在该项目结束后的三个月之内复运进境。而后再以另一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名义,将该大型施工机械重新申报出口,以继续满足境外项目施工所需。如果企业想避免重复进出口,直接将同一台施工机械在境外多个工程项目上交替使用。虽然可以节约复运进境后再次出口的运输成本,提高施工机械的使用效率,但却可能造成全部项目结束后复运进境的大型施工机械因超过规定期限而被海关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并照章征税的后果。
类似这种因市场情况和企业需求变化,而引起的监管法规滞后的问题,在对外承包工程领域远不止此一例。需要引起海关及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在做深入的调查研究之后,及时对监管政策法规进行完善和优化。
⑵从企业经营的角度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为了提高货物进出口通关申报质量,应对相应的工作机制进行变革和创新。
第一,在企业内部建立年度的关务审计和项目完工后的关务审计制度。由企业关务部门或外聘关务咨询机构承担此项工作:一是对已经被海关查发的关务违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形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执行;以及查找本企业未被发现的类似问题,力争达到举一反三彻底杜绝的效果。二是对本企业年度内或是一个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内的全部通关数据进行审核,重点查找不同项目部之间,不同工程项目之间,申报相同商品名称,却申报不同商品编码的报关单数据(即归类不一致数据)。针对排查出来的归类不一致数据,应查询《进出口税则》、海关总署归类决定等法律依据,确定归类不一致数据的对错。对于因商品编码申报错误,已经造成违规违法事实的报关单数据,应向海关申请启动“主动披露”程序予以纠正,做事后改单处理。
第二,选择专业的工程项目物流领域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并以《海关法》第十条三款,以及《代理报关委托书》被委托方责任规定“合理审查”义务,来要求货代公司的工作内容和质量。
“合理审查”义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报关被委托方,要负责解答委托方有关向海关申报的疑问,以及负责对委托方提供的货物情况和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
对于除“对外承包出口”以外其他形式的进出口贸易而言,虽然涉及到的货物进出口数量可能非常巨大,但多是相同货物在数量上的累加。对于通关申报中最重要的商品编码,则是相同内容的简单重复,被委托方是否对每票单证申报内容都认真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现实意义不大。
但对于“对外承包出口”则不同!要将建设一个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安装设备、工具机械、施工耗材和人员生活物资等申报出口,从通关申报的角度看这些货物的数量巨大、种类繁多、报验状态复杂,每一票出口报关单证的填制都是个性化的,特别是准确商品编码的难度很大。此时必须借助报关被委托方在关务领域的专业力量,要求其认真履行“合理审查”,最大限度保证通关申报的准确性。
文:上海海关 柴燕 孙晓飞 王霆轩
编辑:代俊
发布:朱秀亮
投稿邮箱:nosubjects@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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