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职责,地方财政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包括: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建立,资金账户的开立,依据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资金核拨和会计核算,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过程。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计划审核与资金拨付等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级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及会计管理工作;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并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级财政国库等部门的职责是: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或请款书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请款事项真实并符合规定,按计划及时拨付;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反映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第五条 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设置稳定的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 总预算会计工作应当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
(一)总预算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拨款人员不得兼管稽核、账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需通过离岗(离任)审计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为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者外,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一律由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代理银行开户。
第八条 总预算会计拨款使用的专用印章,是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主管领导变动等确需更换印章时,要书面报经机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并相应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需及时上交封存。
第九条 拨款专用印章要按规定交由专人管理。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章,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账户的管理,从严审批预算单位的资金开户。
根据部门预算管理需要,凡与各级财政预算有领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其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办理银行领拨款账户的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一条 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追加、追减预算,以及根据预算核准的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和相关项目用款进度和收入缴库进度等。
人代会批准当年预算前,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各预算单位全年预算控制数,并结合上年同期执行情况,核定用款计划,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在依据第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核的同时,拨款人员还应当对各申请拨付资金预算单位的预算级次、资金用途、预留印鉴和相关附件等请款单据要素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请款单据,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三条 请款单据经审核无误后,由拨款人员结合库款情况开具拨款凭证,送稽核人员稽核。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要对包括拨款凭证在内的全部单据进行全面复核,复核无误后在拨款凭证上加盖专用印章,向国库或代理银行发出付款指令。
第十五条 付款指令一经签发,请款单据等原始凭证要及时转交记账人员保管,由记账人员与付款凭证回执核对后登录账务。具体做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收款单位、拨款金额或拨款使用的预算科目出现错误,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
(一)属于多拨或收款单位发生错误,应及时追回,不能先行调账或抵顶后期支出;
(二)属于短拨资金的补差,出纳人员需写明情况,交主管领导核签后方能办理补拨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和集中管理,定期做好国库资金分析和预测工作,反映库款情况,保证各预算单位支出需要。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财政内部相关业务职能机构之间、财政与预算单位、国库及代理银行之间的定期对账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资金,特别是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跟踪检查制度和信息反馈系统,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第二十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预算执行分析及资金信息查询监控等计算机管理的工作进程,并制定计算机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为全面建立和实施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做出处理。
(一)对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纠正;
(二)对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以及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必要时应将当事人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三)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提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内部监察机构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在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及相关管理办法的同时,也要按照本办法相关基础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镇代表的职责是什么?
乡镇人大代表工作职责
一、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会议日程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依法履行会议期间的各项职责。
三、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和所在代表小组的安排,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学习、调查、视察、评议等各项活动。
四、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主动地为民代言、敢于为人民利益说真话,实事求是地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
五、在自己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积极宣传国家政策和法律,做好群众工作,协助本级政府和自己所在单位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推行工作。
六、自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敢于与社会腐败现象、违法行为、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七、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关心群众,团结同志,坚持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八、积极完成乡镇人大主席团、所在代表小组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带头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单位依法下达的各项任务,在生产、工作和各种社会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统计局调查队综合科是做什么的?
负责统计数据收集、提供与发布;负责组织、协调、核对、录入、整理、校对和汇编统计年鉴及英文翻译;负责组织、协调、核对、录入、整理、校对和汇编区情手册;负责主要经济指标快报资料、综合月度资料、城八区对比资料、人代会触摸屏统计查询资料的编校;主办统计刊物;负责对总体经济、行业经济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估;负责全局提供数据质量及统计分析数据质量审核;负责进度统计分析和综合统计分析;负责专题分析和热点调查;承担课题研究;负责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服务工作;负责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监测和评价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为何政法委公检法司的机构规格相差较大?
政法系统是一个行业系统的总称。包括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市以上还有专门的主管国家安事务的国安局(县级内设在县委办或政法委,与其合署办公)。
2019年1月施行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我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规范政法系统依法履职、更好履职的行业性法规条例,对政法系统的相关职能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在这个系统里面,政法委代表党委行使管理职能,因此居于领导地位。公检法司安这五个单位统称为政法单位,接受政法委管理。
弄清楚了这几个单位的隶属关系之后,我们再说他们的行政级别。
由于政法委居于领导地位,自然规格最高。省市县三级政法委书记均由省(市区)委常委兼任,目前还有五个省由省委副书记兼任(市县此类情况也不鲜见),代表党委分管政法工作,有的根据分工还可再分管一些其他工作,是不折不扣地党委领导。由于主要领导都是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因此俗称“常委单位”,与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单位份量相当,比起同级其他单位,自然就显得非同一般。
公安局属于政府序列的重要部门,局长大都由同级政府班子成员(副省市县长)兼任,同时还分管司法、国安、信访等工作,属于政府领导,地位仅次于政法委书记。
法院、检察院统称“两院”,属于“国家重器”机关,与同级政府并称“一府两院”,每年人代会,要专题向人民代表报告工作,足见其工作重要性。因此,这两个部门的主要领导与同级党委政府班子副子级别一样,当然也高于其他部门。但由于不属于四大班子(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排名靠后。
司法局和国安局相比前面说过的其他政法单位,职能相对较弱,因此主要领导与其他部门平级,在政法系统内部,相对而言处于劣势。
为了确保政法系统的有效领导,设立政法委员会,设书记一名(即党委政法委书记),专职副书记2--3名,政法各单位(包括公检法司安)主要领导兼任政法委副书记或政法委员会委员。
重大事项由政法委书记召集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和政法委员会委员参加集体研究,既坚持了党领导政法工作原则,又贯彻了民主集中制原则,还确保了政法系统的有效领导。
县级人大主任权力有多大?
县人大主任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人。
按宪法和法律规定,县一级行政区划内设人民代表大会,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人大代表组成。县人人大设常务委员会,在县人大闭会期间代行县人大部分职能。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3、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县长和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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