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币金融(你身边有靠炒币或股票发家的人吗)

精英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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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币金融,你身边有靠炒币或股票发家的人吗?

当然是炒股票,炒币首先第一点它不合法,中国金融市场从来就没有承认炒币合法过,它就是一个灰色地带,说不好哪天黑天鹅就来了,比如前面一段时间,各大银行就禁止炒币绑定银行卡,你根本出不了金,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以合法为前提,否则赚再多的钱也可能好多年后带来风险

联币金融(你身边有靠炒币或股票发家的人吗)

p2p平台暴雷后你们平台给的折扣是多少?

我本人先后在12个平台投了46万,至今回本不到23万,折扣不到50%。这个窟窿至今也没有堵上,闹得家庭不和谐,本来是“小康之家”,这下好了,因为这个事情夫妻间经常吵架,苦不堪言。

大概是从2016年起,那时候P2P搞的如火如荼,以超过10%甚至以24%的高投资收益率疯狂吸储。

我就是在2016年开始接触P2P理财的,那时候也预料到有一天P2P会暴雷,但人总有侥幸心理,不就是击鼓传花吗,本想着捞一笔高收益就走,但跑晚了,没想到会成为最后的接盘者。

从2016年年初到2018年上半年,我先后投资了几个平台,比如爱钱进、人人贷、网利宝、贵人贷等等,甚至连P2P的“鼻祖”e租宝都投过。

那段时间确实疯狂,投资收益率也高,前期各家P2P兑现也很及时,我清楚的记得2017年年中的时候我总共有30万本金放在了12个平台里,那时候每个月的投资收益就有4万左右,日子过的很是滋润。

2017年下半年开始我又追加了10几万,到2017年年底的时候大概有46万的本金。这期间也有曾经投过的平台暴雷,但我都踩着点在暴雷之前退场了,身边的人有拿不出本金的,而我凭借着敏感的嗅觉,一次次在暴雷前离场,说起来还有点赔付自己的风控能力。

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好景不长,2018年7月份的一天,我第一个暴雷平台出现了,那就是某周行。

我在某周行的投资金额并不多,前期也意识到背后老板的实力不是很强,与其他平台比起来算是个小盘子,所以只投了2万多,结果一分钱收益还没拿到就暴雷了。

不过这次暴雷也并没有给我带来多大的“忧患意识”,暴就暴了吧,不就2万本金嘛,其他平台半个月的收益就有2万了,全当损失了。

现在回头想想,那个时候完全被高投资收益冲昏了头脑,2018年下半年开始,我投资的平台开始接连暴雷、清盘,这一次好运气没有站在我这一边,80%以上的平台开始兑付困难,回款也不如之前及时了,我有不少本金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被套住的。

此后一段时间我开始加入各种维权群,也到过北上广等城市实际探访过这些暴雷的平台,但很多平台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了,即便有的公司还在开门营业,人家也不接待,直接给出一句话:“这种结果也不是我们想看到的,但公司如今确实经营困难,要不您直接报警吧”。

可是报警又有什么用呢,我所了解到的是投资者的钱有很大一部分已经被平台挥霍殆尽了,甚至有一个平台的3个股东直接把投资者的钱用来买了豪车、游艇,还有的直接打赏给了网红主播。

这个时候我才意识到自己是真的傻,“你看上了高息,别人看上的是你的本金”,这句话诚不欺我。

再后来就是漫长的等待了,各个P2P平台开始清算,1个亿的盘子除去法人和股东的挥霍、债务、工资之后,往往只剩下个两三千万了,投资者只能2-3折回款,这都算“良心平台”了。有些平台直接0回款,比如某信普惠,至今我3万多的本金一分也没拿回来。

年初的时候我也统计了以下,各平台的回款折扣基本是这样的:

玖富35%、爱钱进不到30%、人人贷65%左右、东方创投接近50%、优易网60%、朋友投的e租宝20%-25%(暴雷前跑了)、和信贷不定期返一点,已经不抱希望了、万惠不到45%,还有一些0回款的,比如铜板街、银票网、理想宝。

现在我已经把部分平台的APP直接卸载了,眼不见心不烦,基本能回款的都回了,回不了的也不抱什么希望了。

日子总归还要继续,不能天天纠结于回不回款了,还是抓紧搬砖把窟窿堵上吧。

我还算损失小的,身边那两年有借钱投的,还有瞒着家里人拿着房子首付款投的,更有“奇葩”直接取现信用卡去投,不少人都抑郁了。

对此我想说的是,往前看吧,以后再也不要冲着高投资收益率“无脑”的投资了,我等普通人在这场P2P闹剧中就是一波“韭菜”,任人宰割。不过也不全怨别人,谁让自己“贪”呢?该好好反思一下了。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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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会造成什么后果?

“金融危机”是个金融学的术语,泛指:金融资产、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危机,具体表现为金融资产价格大幅下跌或金融机构倒闭或濒临倒闭或某个金融市场如股市或债市暴跌等。

金融危机的发生会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走势以及社会的平稳运行都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巨大影响。看看2008年次贷危机多少企业破产、多少居民失业、又将连带产生怎样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光是想想都会感觉有些后怕。

金融危机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我们没有办法去避免其发生,只能在一定限度内减少自己所遭遇的风险。

那么假如金融危机真的产生了,会引发怎样可怕的后果呢?

(1)股市大幅下挫

“春江水暖鸭先知”,金融危机发生,股市首当其冲会遭遇大幅度的下挫压力。

随着恐慌情绪的不断蔓延,机构、大户、普通投资者都会竞相抛售手中的股票,导致“踩踏”事件的发生,最终酿成股指的不断下跌。

(2)房价遭遇“雪崩”

以房产为首的固定资产价格也会不可避免遭遇大幅度的折损。

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从房地产业开始萌芽的。现如今我国的房地产业也存在较大的“泡沫”,不少家庭都拥有2套以上的房产,一旦市场行情急转直下,大家竞相抛售,后果将不堪设想。看看日本“失落的二十年”,我们就不难想象其可怕的社会影响力。

(3)制造业工厂、企业大面积破产

随着贸易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推进,全球经济体早已融为一体。金融危机爆发后,风险也会通过经贸往来在各国之间传递。随着市场避险情绪的升温,各国之间的经贸往来也势必会大打折扣,一些以出口为主的企业必然将遭遇业绩的滑铁卢。破产、重组也将成为许多企业的既定命运。

(4)工人失业,社会治安问题突出

伴随着工厂的倒闭、外资的撤离,那么大片制造业企业的员工也将遭遇“中年危机”。

就业市场是十分残酷的,还有如此众多数量的应届毕业生要找工作,那么竞争必将白热化,许多技不如人的就业者会被市场排除在外,失业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也不容小觑。

(5)粮食为主的农副产品大幅度涨价

经济不景气,那么填饱肚子就会成为最重要的问题。

央行面对经济危机第一个举措无一例外都是:开闸放水,天量的货币随之涌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资金都是逐利的,这些“热钱”就会针对人们此时最需要的粮食进行投机炒作,导致粮食价格的大幅度上涨。2010年前后的“蒜你狠”、“豆你玩”现象本质上都是一样的。

失业、粮食涨价、食不果腹。。。听着都比较遥远,只有当自己亲身经历了才会体会到其中的艰难与绝望。很可能这种“绝望”已经离我们不远了,还是需要提高警惕。

区块链到底有没有未来?

感谢邀约,做为一个老程序员,我对区块链也有一些自己的理解,下面和大家一起讨论下:

什么是区块链?

“块”和“链”实际上是指存储在公共数据库中的数字信息。

区块链上的“块”是由数字信息块组成的。具体来说,它们有三个部分:

块存储有关交易的信息,如日期、时间和金额,比如你最近从淘宝购买的商品。

块存储关于谁参与事务的信息。如果你在淘宝上购买了奢侈品,它会记录下你的名字和淘宝公司的名字。不是使用你的真实姓名,你的购买记录使用唯一的签名,有点像用户名。

块存储将它们与其他块区别开来的信息。就像你我有名字来区分彼此一样,每个块存储一个称为“散列”的唯一代码,允许我们将它与其他块区分开来。假设你在淘宝上进行了一次奢侈的购物,但在途中,你觉得自己无法抗拒,需要再买一次。即使你的新交易的细节看起来几乎与你之前的购买相同,我们仍然可以区分区块,因为他们独自的数字签名。

虽然上面示例中的块用于存储来自淘宝的单个购买,但实际情况略有不同。区块链上的单个块实际上可以存储1 MB的数据。根据事务的大小,这意味着一个块可以在同一屋檐下容纳几千个事务。

区块链是如何工作的?

当一个块存储新数据时,它被添加到区块链。顾名思义,区块链是由多个块串在一起组成的。然而,为了将一个块添加到区块链中,必须发生四件事:

让我们继续以你冲动购买淘宝商品为例。在匆忙点击多个付款提示后,你违背了自己的判断,做出了购买决定。

必须验证该事务。购买后,您的交易必须经过验证。对于其他的公共信息记录,比如证券交易委员会,百度百科,或者你当地的图书馆,有个人负责审查新的数据条目。然而,有了区块链,这项工作就交给了计算机网络。这些网络通常由遍布全球的数千台电脑组成(就比特币而言,大约有 500 万台)。当你在淘宝购物时,电脑网络会迅速检查你的交易是否按照你所说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他们确认购买的细节,包括交易的时间、金额和参与者。(稍后会详细介绍这是如何发生的。)

该事务必须存储在一个块中。在您的交易被验证为正确之后,它就会获得绿灯。交易金额、你的数字签名和淘宝的数字签名都存储在一个块中。在那里,该交易可能会加入成百上千个类似的交易。

必须给那个块一个散列。一旦块的所有交易都经过验证,就必须给它一个惟一的识别代码,称为散列。该块还提供了添加到区块链的最新块的散列。哈希后,块可以添加到区块链。

当这个新块被添加到区块链中时,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它,甚至包括你自己。如果你看一下比特币的区块链,你会看到你可以访问交易数据,以及有关何时、何处、由谁将区块添加到区块链的信息。

区块链是私有的吗?

任何人都可以查看区块链的内容,但是用户也可以选择将他们的计算机连接到区块链网络。这样一来,他们的电脑就会收到一份区块链的拷贝,每当添加一个新数据块时,区块链就会自动更新,有点像新闻,每当发布一个新状态时,它就会实时更新。

区块链网络中的每台计算机都有自己的区块链副本,这意味着相同的区块链有成千上万的副本,或者就比特币而言,有数百万的副本。尽管区块链的每个副本都是相同的,但是在计算机网络中传播这些信息会增加操作的难度。对于区块链,没有一个单一的、确定的、可以操纵的事件描述。相反,黑客需要操作网络上的每个区块链副本。

查看比特币区块链,然而,你会注意到,你没有访问识别信息的用户进行交易。虽然区块链上的交易不是完全匿名的,但用户的个人信息仅限于他们的数字签名或用户名。

区块链安全吗?

区块链技术从几个方面考虑了安全性和信任问题。首先,新块总是按线性和时间顺序存储。也就是说,它们总是被添加到区块链的末端。如果你看看比特币的区块链,你会发现每个区块在链条上都有一个位置,称为高度。截至2019年2月,该街区的高度已超过56.2万米。

在将一个块添加到区块链的末尾之后,很难返回并更改块的内容。这是因为每个块都包含它自己的散列,以及它前面的块的散列。哈希码是由一个数学函数创建的,它将数字信息转换成一串数字和字母。如果以任何方式编辑了该信息,散列代码也会更改。

这就是为什么这对安全很重要。假设一个黑客试图编辑你在亚马逊上的交易,因此你实际上需要为你的购买支付两次。一旦他们编辑了您的交易金额,块的哈希值就会改变。链中的下一个块仍然包含旧的散列,黑客需要更新该块来掩盖他们的踪迹。但是,这样做会改变该块的散列。下一个,等等。

为了更改一个块,黑客需要更改区块链上的每个块。重新计算所有这些散列将需要大量的计算能力。换句话说,一旦一个块被添加到区块链中,它就很难编辑,也不可能被删除。

为了解决信任问题,区块链网络已经为希望加入并向链中添加块的计算机实现了测试。这些测试被称为“共识模型”,要求用户在参与区块链网络之前“证明”自己。比特币最常见的例子之一是“工作证明”。

在工作证明系统中,计算机必须通过解决一个复杂的计算数学问题来“证明”它们做了“工作”。如果计算机解决了其中一个问题,他们就有资格向区块链添加一个块。但是向区块链(加密货币世界称之为“挖掘”)添加块的过程并不容易。事实上,根据区块链新闻网站 BlockExplorer 的数据,在 2019 年 2 月,在比特币网络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几率约为 5.8 万亿分之一。要在这种情况下解决复杂的数学问题,计算机必须运行消耗大量能量和能量的程序。

工作的证据并不能使黑客攻击变得不可能,但它确实使它们变得有些无用。如果一个黑客想要协调对区块链的攻击,他们需要像其他人一样以 5.8 万亿分之一的概率解决复杂的计算数学问题。组织这样一场攻击的成本肯定会超过收益。

以上就是我的观点,对于这个问题大家是怎么看待的呢?欢迎在下方评论区交流 ~ 我是科技领域创作者,十年互联网从业经验,欢迎关注我了解更多科技知识!

防范金融风险的方法有哪些?

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先是给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经济以重创,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宾、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对当前发生在亚洲地区和其他地区(如巴西、俄罗斯)的金融危机的实质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顿。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政治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当然,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国际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从公法的视角看政府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

(一)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开始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不如政府干预可靠。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以下事实: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正确、及时的政府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国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存在着不少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毋庸置疑,为避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国离不开政府干预;即使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干预万能论,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仅不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成也萧河,败也萧河。过去人们经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政府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政府干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上述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思想。但是,把理念转化为现实,比起把理念表达清楚更为不易。在操作层面上如何解决好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 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或意思自治原则(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humain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原则,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三项基本原则:(1)企业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权绝对或所有权不可侵)原则。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要求这个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企业的商事行为自由(含契约自由)原则。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3)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该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各种商事关系,更好地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实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能够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有利于实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避免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从而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能够合理地在市场主体之间分配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可见,为避免政府干预制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金融风险,必须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政府投资上项目,应当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 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在真正还权于企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绝不是简单的名称更换。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市场。因为,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对企业决策直接产生影响作用的,与其说是政府,不如说是被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市场。政府、市场、企业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如果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强企业活力,那么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确保国民经济经济有序运行。所谓“没有微观管理权,宏观调控权必然用不好”的观点是错误的。要确保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向正确、效果良好,就必须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在实践中,对此存在着广狭不同的解释。狭义解释仅限于经济增长率和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广义解释除覆盖这两项内容外,尚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数量、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基本建设计划新增主要生产能力、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笔者认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内容。但不管在何时何地,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具有一些本质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总量平衡与稳定发展是宏观调控目标中的精髓。当然,这种目标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允许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侧重。但是,片面追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是错误的,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加深和世界经济衰退的情况下,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本世纪初的“泰坦尼克号”就是因为船长轻信了一位记者的建议、为创造舆论轰动而全速行驶、最终撞遇冰山而沉没的。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导。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杠杆引导。即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政府要及时发布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4)市场准入。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的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对适格企业发放行政许可。未获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得进入特定市场。为兼顾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经济行政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应当严格规制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少些,少些,再少些;精些,精些,再精些。铺天盖地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不仅起不到防范金融危机的作用,反而会对金融危机的爆发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既然行政审批无法担保上市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者和社会负责,保障不了企业在被审批后一定能够承担社会责任,为何不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代之以行政登记和高强度的社会信息披露制度呢?(5)行政指导。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目标,运用其享有的行政权,引导和规劝企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6)法律监督。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事先引导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商事行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破坏宏观调控的企业活动。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们应当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在一部庞大的全国性宏观调控大机器中,每个调控部门只不过是一个螺丝钉。因此,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随时牢记共同的宏观调控目标。要强调部门间的团结、合作、沟通、默契和团队精神。宏观调控机制内部不能发生内耗。尤其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这四家宏观调控部门,要力戒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之间各自为战、互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销、让企业和市场主体搞不清究竟以哪个调控手段的马首是瞻。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既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也包括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但是,这种多头监管的体系也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弊病,亟待改革。这对于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明确,宏观调控法的重心与其说是规制被调控者的行为,不如说是规制调控者的行为。宏观调控者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监督。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 简称促成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这一干预的特点是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的经营效果。它既不同于消极的尊重型干预和保护型干预,也不同于直接的给付型干预。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政府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例如,政府可以为民营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创造条件,但不得越位干预,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为企业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碍,但不得搞“捆绑上市”、“包装上市”的恶作剧;若此等等。

5• 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 简称给付型干预)

这是第四层次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的经济利益给付也是必要的。经济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了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如鼓励开发中西部地区、鼓励开发高科技产品、鼓励产品出口创汇、鼓励民间投资、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向企业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奖励(如出口补贴、退税、贴息)等经济利益。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不是过热,而是偏冷。为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教、农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从而拉动市场内需,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还可以直接向企业提供定单,与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在内的经济行政合同将会愈来愈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效形式。政府的给付型干预不仅适用于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作为公民个人的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如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障体系等。从广义上说,经济行政机关向企业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给付,只不过与传统的财物型给付有所不同而已。给付型干预是围绕特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或者为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而展开的,不是为了企业的个体经济利益而搞扶贫救济、“普渡众生”。应当充分体现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开后门。因而,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无止境地向企业输血、企业无休止地向经济行政机关要钱要物的“跑部钱进”现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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