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疫苗事件,长春长生百白破疫苗造假?
对于疫苗事件的气愤,已经难以找出合适的语言来表达了,如果说仅仅是初次因为技术方面的原因,我们认了,但你不是技术出了问题,而是良心出现了问题,而且还是不止一次的出现问题,那我们就无法原谅了。

344万元罚款,对一个经营动辄数亿的企业来讲,其威慑力恐怕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大吧,还不足以对他们的行为形成制约,那么自然很容易滋生二次犯错的侥幸心理。
对于企业的责任追究,我认为不需要受害者亲自出马,而应该交由法律介入,对企业的主管部门,以及所有环节上负责的每一个单位和每一个人,采取地毯式的调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必须让每一个失职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你认为长春长生疫苗案件中涉案的人都应该被判处什么罪?
都应该从重从快判决。像严打一样。判决高死刑,立即执行。判处造假疫苗相关责任人无期致有期徒刑之间。对举报者奖励一千万。高家财产一律充公。罚她个倾家荡产。只有这样才能震慑造假犯罪。要不然这些黑心老板还会东山再起,重新造假
相关责任人该如何给孩子一个交待?
谢谢你的邀答!道歉?以死谢罪?巨额赔偿?这些交代是必然却又无济于事因为伤害已造成!孩子们的未来该何去何从?等到我们再一次为孩子打疫苗时还真的有再打的必要吗?还可以相信吗?陷入深深的恐慌与不安!这种交待那些责任人又拿什么给我们交待……肯定是走法律途径为自己为孩子维权。翻开记录本对着疫苗批号找当地注射疫苗的医疗医院都可上诉。我宝宝打疫苗时医院给推荐的保险,我家宝爸就买了。不过我还是祈愿并希望永远用不到它!
关于长春长生百白破疫苗事件?
我先简单总结我的两点法律分析:
一,疫苗造假属于伤天害理、丧尽天良的行为,但目前我国的法律,既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也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劣药罪,只能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媒体披露的金额,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追究涉事药企的刑事责任固然重要,但这次事件中最恶劣的是药监部门严重失职乃至渎职。早在去年10月吉林省食药监局已经立案,山东省食药监局已内部通报问题疫苗,却不向社会公开。
下面详细说:
长生生物及直接责任人涉嫌何种犯罪?
长生生物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两起疫苗造假事件,首先让人想到的就是“生产、销售假药罪”。《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而根据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上述疫苗是在生产记录中造假,导致有效成分含量不达标或不含有效成分,而非成分种类不符。
因此,长生生物就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当然,如果药监部门在已启动的调查中,发现长生生物在疫苗造假过程中添加其他成分,则可能构成本罪。
长生生物的涉案批次“百白破”联合疫苗,被吉林省食药监局认定为劣药,大概率情况下,涉案批次狂犬病疫苗也会被认定为劣药。
但是,和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犯(即足以存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仅有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是不足以认定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还应当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8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长生生物和药监部门均声称未造成严重后果,那就也不能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除非将来证实上述疫苗造成接种者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如果确如药监部门所说,只是疫苗失效,而非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更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了。
那么,作出被人民日报批评为“既胆大包天,又伤天害理”的恶劣行径的长生生物,难道不构成刑事犯罪吗?
我认为,长生生物很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9条作出了一个兜底性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依照《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而长生生物涉案批次的25万支百白破联合疫苗全部销往山东,销售金额85万多元,远远超出5万元的立案标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至于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并未销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也即,如果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货值达到15万元,也可认定长生生物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疫苗造假事件,药监部门涉嫌严重失职
此前,由于长生生物系上市公司,深交所向其发出关注函,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食药监局早在2017年10月27日已对公司予以立案调查,请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长生生物于7月22日回复深交所,称经公司自查,未曾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如果属实,吉林省食药监局何以未出具立案调查通知书?
疫苗安全涉及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利益,公众具有知情权。吉林省食药监局早在去年10月27日已对此立案调查,却迟迟不作公开?在已知涉案问题疫苗全部销往山东后,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计委、食药监局也从未作出信息公开,公众不知道这批疫苗到底去哪了?是否已经封存?多少流入市场?多少孩子注射了问题疫苗?有没有孩子因注射问题疫苗影响健康?有没有救济渠道?
直到事件曝光后的7月22日,山东省疾控中心才姗姗来迟,公布这批疫苗的流向:流向济南、淄博、烟台、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等8个市,已接种247359支,损耗、封存5241支,涉及儿童215184人。
山东省疾控中心负责人称,“早在2017年1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长春长生公司效价不合格百白破疫苗后,山东省立即行动,第一时间停止接种,并在三天内查明了相关批次疫苗的流向、库存、受种儿童及接种情况,封存了该批次未使用疫苗,同时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既然早在去年11月已经内部通报,为什么当时不向社会公开呢?
我获得内部文件显示,早在去年11月山东省食药监局已内部通报问题疫苗,该文件明确标注“不予公开”,拒绝向社会公开。
长生生物的疫苗造假事发,源于内部人士举报。如果没有内部人士的举报,这一切还能被曝光吗?想想真是细思恐极啊!这说明,吉林省食药监局的常态化监管,已经完全失效。而山东省食药监局,则是刻意隐瞒真相。追究涉事药企的刑事责任固然重要,但如果药监部门继续如此失职乃至渎职,类似事件依然会不断上演。
长春长生的问题疫苗使用后?
说实话,长春长生公司的疫苗问题受到潜在最大伤害的是使用了这些问题疫苗的民众。目前也没有确切的民众使用该问题疫苗受到伤害的统计数据,如果民众没啥问题几乎无法找到相关责任方;但如果有人因为使用了长春长生问题疫苗出现不良反应时,那么受伤的民众就可以找医院、长生公司讨个说法,也就是说那些使用长春长生公司的问题疫苗后遭受到伤害的民众应该由医院、长生公司负连带责任。
但话又说回来,长生公司的问题疫苗几乎遍布全国各地医疗机构,使用的人群规模实在庞大,如果医院真的对问题疫苗不知情也无法检测疫苗问题,那么使用这些问题疫苗的民众应该起诉长生公司,这种情况下医院也是受害者,也可以找生产疫苗的长生公司负责。
总的来说,此次问题疫苗事件波及范围广,牵连人数众多,已经受到最高领导层的重视且对此做出了明确的批示了,所以相信政府部门一定会妥善解决这个重大问题的,也必然会有相关的单位和人员承担问题疫苗的责任。
但无论如何,长生公司作为疫苗生产企业,对疫苗造假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同时相关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我们拭目以待,看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到底有哪些。
最后,真诚的希望所有使用过长生公司问题疫苗的民众都没有事,如此,民众的伤害才能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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