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向,支付宝基金靠谱吗?
支付宝推荐的基金大多不太靠谱,购买需谨慎。

在购买基金之前应当弄清楚什么是基金,而不是盲目的投资,否则你为什么亏钱都不清楚。
什么是基金呢?基金的涵盖范围非常广,但是在投资领域我们一般接触的是证券投资基金,并且是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就是我们所买的基金。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投向哪里?有价证券。
什么是有价证券?可以证明资产的凭证。比如将钱存进银行有存单,购买股票有股票凭证——目前这些凭证已经都实现电子化,看不到实质的凭证。
也就是说,基金将募集到的资金(投资者的钱)投向银行存款、债券和股票等。
比如余额宝之类的货币基金,它的主要投资对象就是短期货币工具,例如短期的银行存款和短期的国债等。
比如债券基金,它的主要投资对象就是债券——超过资产的80%,其余部分可投资其他比如银行存款(现金)和股票等。
比如混合基金,它并没有主要的投资对象,基金经理可根据市场行情配置债券、股票和银行存款(现金)等。
再比如股票基金,它的主要投资对象是股票——超过资产的80%投向股票,其余部分可投资债券和银行存款等。
基金怎么赚钱?基金赚钱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利息或股息的收益,该收益稳定;二、有价证券买卖的价差,该收益不稳定,根据市场行情而定。
你买余额宝之类的货币基金亏过本吗?没有。那为什么没有呢?原因是货币基金不投资股票,以及高波动的债券,它只投资是短期货币工具,获得稳定的利息收益——比如把钱存银行,有银行利息;购买国债持有到期,有国债利息。
与此同时,余额宝之类的货币基金采取的计算方法不是净值法,而是摊余成本法,基金净值保持不变,将未来可获得的利息收益平摊到每天,得到每天万份收益——将未获得的利息收益平摊到当下。
我们再来看债券基金,债券基金有纯债基金和非纯债基金。
纯债基金只把钱投资债券,并且从中获得稳定的利息收益,那么风险通常表现为中低风险。购买此类基金,持有10天半个月以上也是不会亏损的,它是一个震荡上行的过程。这就如同我们去购买中低风险的定期理财产品一样,到期基本可以拿到预期收益,它的收益主要来自于稳定的利息收益,与市场行情没有太大的关系。
但非纯债基金由于配置股票,或投资风险较大的可转债,这会导致它的风险较高,那么它的盈利不仅来自于利息收益,还来自于买卖的价差。若市场行情不好,就会导致亏损。
总体而言,如果你购买的是低风险的货币基金或中低风险的纯债基金,那么只有十天半个月以上,是不用担心亏损的。
基金的亏损主要来自于价差上文已述,基金的收益来自两方面,利息或股息收益较为稳定,但买卖价差收益却非常不稳定,要根据具体的市场行情而定。
也就是说,基金出现亏损主要是因为市场行情不好,买入的价格比现下或卖出时的价格高。
中风险及以上风险类型的混合基金或股票基金,都参与股市的股票交易,而股市它是个高波动高风险的市场。比如昨天以10块钱的价格买入一只股,今天该只股下跌10%,价格为9块钱,那么你就会亏损10%。
而你购买混合基金或者股票基金是间接地参与股票交易(间接持有股票),该基金也就可能在10块钱买入,当下9块钱发生亏损。
除了货币基金之外,其他的基金都以净值法计算基金净值,即不需要基金实质地卖出该股票,就以市场价格计算你拥有的基金净值。
支付宝推荐的基金是个坑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当股票涨到一定程度,那么它就会处于高估,接下一段时间它就会回归它的价值,即下跌。当股票跌到一定程度,那么它就会处于低估,接下来一段时间他会回归到它应有的价值,即上涨。
也就说,股票的价格它是震荡的,具有较大的波动性。
而被支付宝推荐的基金往往是近期业绩表现良好的(不仅仅是支付宝,几乎所有的平台都推荐近期业绩表现良好的基金),即所持有的股票近期涨得比较快。
如果你选择近期收益较高的基金,那么也就是选择了近期业绩表现良好的基金。但问题是股票涨高了它会回归价值,你买入近期收益较高的基金可能就入坑,买在股票高估处,待它回归,你就发生实质的亏损。
因此,不要盲目地买入平台推荐的基金,包括支付宝。
支付宝并不管理基金支付宝只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仅限于支付,销售基金的是蚂蚁财富,而蚂蚁财富只有销售基金资格,并没有管理基金的资格。
也就是说,你在支付宝里看到的基金,你在其他的平台或者基金公司都能买到。就像你买一只股票,不管你在哪个券商开的户,购买的都是同一价格的股票。
而蚂蚁财富作为基金销售方它的利益在哪?自然是销售佣金。
销售佣金怎么获得?首先要做的就是吸人眼球,推荐近期收益高的基金。
比如推荐一只年年亏损低估的基金给你,别说买了,可能会认为基金是洪水猛兽,瞧都不去瞧一眼。而推荐近期收益高的基金,你就会发现买基金收益不小,可以试试,这就像彩票他会告诉你最高中奖金额,却不会说中奖概率。
其次销售佣金较高规模较大的基金,原因无他——很多人不懂时间,他就会盲目地跟投。这就像我们看人家打架,人多都要往前去挤一挤,而没人看的打架你也懒得去看——人都喜欢凑热闹,盲目跟风。
因此,在支付宝里购买基金最好不要去购买推荐的基金,容易入坑,买在股票高估处——支付宝并不管理基金,获得佣金收入是他的销售目的,就像淘宝自身不在淘宝里卖东西,它只是提供服务,然后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若看不懂市场行情,或者没有时间精力去研究市场行情,那么建议此类投资者不要投资中风险及以上风险类型基金,即并不建议投资混合基金和股票基金,否则容易入坑——可以适当的选择纯债基金,或者定投指数基金(定投可以避免买在高处)。
杨东等相中的产品收益如何?
唐潮钱进工作室的线下聊天室(中深金融)已在中山正式开通,欢迎新朋老友来饮茶吹水、沟通业务。
谢邀。
先介绍下杨东。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1970年出生、毕业于复旦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的杨东,其“炒股”生涯与兴业证券息息相关。历任福建兴业证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兴业证券总裁助理、投资总监,投资能力得到证明。
热播的金凤凰讲坛,结合金融谈历史,借助历史评人性。正所谓:以史为鉴,迎金而解。请关注 唐潮钱进 垂听。2002年公募基金行业如日中天。在兴业证券的授权下,杨东筹建兴业基金,尽管资源有限,兴业基金在2003年9月30日正式成立。2008年,公司引入外方股东——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并随之改名为“兴业全球人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几次更换,现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月杨东从公募基金离职后,一年后成立自己控股70%的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并于2018年3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成功,其性质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类FOF基金(FOF基金,即可投资其他基金的基金)。
中深金融,综合性金融服务运营商,供应链企业方案提供商。杨东在行业中最为人称道的当属“敢于在牛市最疯狂的时候唱空”。2007年,A股牛市行情愈演愈烈,仍在兴全基金的杨东却以公开信的方式提示投资者,A股市场存在潜在风险。2015年,杨东也表达了对A股市场热度的担忧和悲观情绪,并降低股票仓位。两次均证明了正确性。
其实,这无非是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缩影,正如公募基金经理从2007年起的公转私一样。换句话说,翅膀硬了,都想单飞,都想下海淘金。可能在细微之处的区别就是:FOF基金,这个牌照除了允许自己募资炒股外,还可以将募到的资金投向其他基金公司。
募资能力强的基金,投资能力不一定强。我佩服杨东的,只有FOF牌照这一点,其他的都是浮云。有了这个牌照,出手买公募甚至买私募,也属正常。但是,基金相中的产品收益如何,与普通基民的收益,有半毛钱的关系吗?炒股的人都知道:
基金赚钱,基民难赚钱。(欲知原因,请点击悦读易方达、汇添富去年利润超25亿,为何基金赚钱基民难赚钱?)
唐潮钱进,一个欢乐钱进的聊天室。以上纯为个人见解,分析所依据的图片和数据(如有)均来自网络,如有雷同,实属正常。
想知晓更多的人性百态,想了解更多的金融知识,欢迎常来 唐潮钱进 工作室看看。在这里,金融从业者以人性为镜子,以金融为依据,以时事为参考,时时格物致知。我是来自孙中山故乡的 白小生,愿你的身体、企业、财富和良知一样,健康、可持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区别?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相对于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的,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 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在这个意义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称之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 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
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以下显着特征:
⒈募集对象方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严格限定投资者的范围,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的范围限定为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和一些具有一定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的富有的个人。
⒉募集方式方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用于公墓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它是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的。对非公开的方式的界定是通过对投资者的人数和发行方式两个方面进行的。
⒊信息披露方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比较低,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要对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进行披露,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严格。
⒋法律监管方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引导其健康发展。现在对私募证券投资金进行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有专家指出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望今年出台,不过相关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则已经制定完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多种多样
目前主要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 是目前倍受关注的阳光私募。该类基金让客户把资金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跟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管理协议,由私募基金管理负责投资管理,而资金托管在银行。 管理人购买一定的比例如20%,如此利益互通,避免由于利益不一致引起的利益输送。这种私募借助了信托法的法律基础,法律界定清晰,是规范的信托计划。与 公募基金相比,此类信托在投资额度上要大很多,通常为100万起,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上要宽松很多,灵活性大为提高,但除了收取较高管理费用、认购费外, 通常基金管理人还分取收益部分的20%提成。而且该基金通常只在每月某天打开申购赎回,对资金的时间要求较高。而且比公募基金相比客户如要获取同等收益, 则阳光私募需高出公募基金收益30%多,这也是阳光私募面临的最大考验。
第二种是公司型基金,一般几个人出资成立一个公司,注入一笔资金,然后交给一个专业的管理公司去管理。这是现在比较流行的方式,特点是参与者必须成为股东,缺点是难以发展壮大,通常只是熟人之间发行操作。
第三种是有限合伙制,一方出钱,另一方出专业能力,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在章程中约定分配比例,不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最后一种也就是最传统的方式,就是松散型私募基金,由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为有资金的客户服务,提供咨询或者代理操作,这种类型现在占私募总量的绝大部分。其合作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的以公司形式接受资金投资委托代理,有的仅以口头协议直接为客户进行帐户操作等等。
谈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大家第一点联想到的必然是高收益,然而高收益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优势。
首先第一是灵活,公募基金对同种股票有着10%的投资比例限制,然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受限制,一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现了一个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他们可以 尽可能多的去买这只股票,这就促使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花更多的精力去做企业调研,有时甚至去上市公司以高价买业绩和送配等消息;私募基金还可以做公募基金 禁止操作的做衍生品和一些跨市场的套利。
其次是良好的激励机制,因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利润来源主要是业绩收益的分配,而不是管理费,给客户创造盈利越多,他们的收入越多,这也促使了基金管理者会想方设法地提高基金的收益率。
其 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决策上也更占优势。比如,公募基金的研究部门发现一只有投资价值股票后,往往需要提交报告,开会讨论,风险控制部门审核再到投 资总监做出决定要经过一系列流程,时间耗费很长,等做出了决定,投资时机也往往错过了。而私募基金则不用顾虑这些,发现了好的品种,他们能够更快地做出反 应。
其四私募做的是绝对收益,而公募基金还要考虑每季度、半年以及年终的排名,对基金经理也会产生很大的压力,这些都会影响长期的稳健投资。
其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比起公募百亿的巨无霸来说资金规模较小,这样更有利于资金的进出,建仓成本要低很多。
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
私募是相对公募来讲的。当前我们国家的基金都是通过公开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在私下里对特定对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
基 金的法律结构有两种,一种是公司制的,每个基金持有人都是投资公司的股东,管理人也是股东之一。另一类是契约型,持有人与管理人是契约关系,不是股权关 系。当前的公募基金都是契约型的,但当前中国法律只允许公募基金采取契约方式募集。所以如果要成立私募基金,一定要采取股权方式,这样才没有法律障碍。
投资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叫私募股票基金,只有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才能叫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公募基金到底是怎样参与科创板投资的?
什么是科创板
举个例子,学校里有文科班、理科班、特长班等各种班,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也把上市公司按规模、盈利等标准分成了不同的板,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等,在学校外面还有一个学前班——新三板。
2018年11月5日,国家宣布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一个“新的板”,也就是科创板也叫科技创新板,从名字可以看出,这个“班”只招收高科技创新型企业。
科创板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区别
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都是审核制,而科创板将试行注册制。
审核制就是一个公司上市,得经过证监会严格审核批准,只有各项条件都达标、排队轮到你了而且还有名额、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发批文了,才能上市,一个程走下来掉几层皮,但从此前途光明;
注册制呢,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企业提交的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完全交给市场,强化事后监管,宽进严出。
科创板和新三板的区别
科创板是交易所场内交易的,是在上交所内新设立的一个独立的板,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行股票融资,是真正的正规上市板,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是同等地位。
而新三板是场外交易,是独立的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交易场所,准入门槛低,企业层次质量也不齐,是“学前班”的地位。
多少家准备上科创板?都是什么行业?
自从2019年3月22日开始受理业务以来,截至4月15日,上交所已受理72家企业科创板上市申请,并已对其中40家提出问询(数据来自上交所官网)。
在这72家企业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占了18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占了16家,专用设备制造业占了15家,医药制造业占了8家,可以说,科技创新的含金量非常高。
从保荐机构的分布来看,中信建投成为最大赢家,保荐了13家企业;中信证券紧随其后,保荐了9家;华泰联合和中金公司分别是7家和6家,名列三四。(以上数据来自上交所官网,7分钟理财整理)
目前,拟在科创板上市并已经申报的企业还都在审核过程中,还不能交易股票,市场主流机构判断科创板开板的时间在今年6月份以后。
科创板的交易规则
1、涨跌停板幅度为20%VS其他板10%涨跌停;
2、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VS其他板上市首日44%涨幅限制、36%跌幅限制;
3、依然实行“T+1”交易制度,即当天买进的股票,最早得第二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4、盘后固定价格交易。这个是其他板所没有的,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接受交易参与人收盘定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 至11: 30、13: 00至15: 30。通过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0万股。
科创板的投资门槛
投资者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此外还需满足2年的证券交易经验。
科创板门槛太高?买这44只科创板基金吧
最近 “科创板”很火,大家问科创板门槛太高怎么办?相关的基金有了吗?能买了吗?看名单吧。
上交所正在推动基金公司发行一批主要投资科创板的公募基金产品。此外,现有可投资A股的公募基金 ,也均可投资科创板股票。所以,不满足投资门槛的投资者可通过公募基金的方式参与科创板投资。
2月25号,第一批科创板基金上报, 2月27日,第二批科创板基金——科创板3年封闭式基金申报,专职打新。截至4月15日,已经有44只投资科创板的公募基金已经申报。
科创板相关基金有哪些?
首批7只科创板基金获批
4月22日,首批申报科创板基金的华夏基金、易方达基金、南方基金、嘉实基金等7家公司旗下可参与科创板投资的7只基金产品,均获得证监会发行批文,7只基金分别是:南方科技创新混合、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富国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技创新灵活配置、嘉实科技创新混合、工银瑞信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混合基金以及汇添富科技创新灵活配置基金。
科创主题基金投资策略分为主动选股及战略配售。其中,采用战略配售投资策略需采用封闭式或定期开放式,并在基金法律文件中进行明确。主动选股策略的则大都采用普通开放式运作,将通过基金经理主动选股的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
从基金的名字来看,名称直接带有“科创板”三字的基金,要求至少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其中封闭运作的科创板基金可以参与战略配售,但是不可以参与网上网下打新;开放式的科创板基金无法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但是可以参加网上网下打新。而名称中带有“科技”、“科技创新”或“科创”等字样的科技创新主题基金,要求至少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全市场的科技创新股票,但并不限于科创板,也可以投资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上的科技创新类股票。
由于目前尚无科创板主题指数发布,首批科创板主题基金将统一采用“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权益部分。
目前已经有90家企业申报了在科创板注册上市的文件,其中72家已问询,18家是已受理状态。
科创板基金怎么买?
目前科创板还并没有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基金也还都处于审核过程当中,还不能购买,等相关基金开始申购时,我们也会尽快通知大家。
4步选出优秀的科创板基金
虽然还不能买,但我们可以持续关注相关产品,进行初步筛选,开始申购时再买入。教大家4个筛选科创板基金的方法:
1、基金公司的角度:
科创板是一个新生事物,基金公司都没有过往投资数据可以比较,建议大家选择投研实力雄厚、历史投资业绩靠前的头部基金公司的科创板相关基金,比如排名前十的基金公司。
2、基金经理的角度:
可以参考科创板相关基金基金经理的过往业绩和风格。因为科创板的上市公司类型与创业板、中小板类似,我们可以选择投资风格偏中小成长的基金经理,再从中筛选过往投资业绩排名靠前、表现稳定的基金经理的产品。
3、选择板块型基金or综合型基金:
科创板股票也会因为行业的划分而有不同板块,有些基金公司会成立板块型基金,集中投资某一板块,而有些则会综合投向不同的板块。因为没有相关历史数据和经验,建议大家在初期还是选择投向分散的综合型基金。
4、选择封闭式or开放式基金:
从流动性和风险考虑,我们建议尽量选择开放式基金。
因为科创板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其中小市值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会很多,且交易规则有较大变化,市场波动性不会低,这样做同时也能避免选错基金经理。
封闭式基金则更适合长期投资,因为有2—3年的封闭期,但选错基金难以调整,需要慎重选择后再购买。这类的基金经理没有赎回压力,便于投资运作和管理。
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保护资金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将投资者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业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按照实际投资收益情况支付信托利益,到期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信托应当为自益型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本办法统称投资者。信托受益权出现转让、继承等依法变更情形的,投资者随之变更。
第三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处理信托事务,根据所提供的受托服务收取信托报酬。资金信托财产依法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
机构和个人投资资金信托,应当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信托利益或者承担损失。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不得为委托人或者第三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应当是委托人真实、完整的意思表示。委托人隐瞒信托目的或者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信托公司不得为其设立信托。
第四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五条 信托公司作为资金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二)依法办理资金信托的销售、登记、报告事宜,制作并与投资者签订信托文件。
(三)为每只资金信托单独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对所管理的不同资金信托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进行投资。
(四)按照资金信托文件的约定确定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信托利益。
(五)进行资金信托会计核算并编制资金信托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资金信托净值,确定资金信托参与、退出价格。
(七)办理与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或者信托文件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
(九)以受托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指导意见》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对资金信托进行分类管理。
(一)按照投资者人数的不同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按照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封闭式资金信托和开放式资金信托。
(三)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资金信托、权益类资金信托、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金信托和混合类资金信托。各类资金信托的投资范围和比例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自行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者委托其他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或者自有电子渠道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集合资金信托的,应当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制定完善的代理销售管理规范,选择合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并以代理销售合同形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
第八条 资金信托面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每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起点金额应当符合《指导意见》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信托份额或者转让份额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人数限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金信托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具有两年及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三百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四十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境内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依法成立的社会公益基金。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资金信托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是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资金信托,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资质情况提供给信托公司。
第九条 信托公司或者代理销售机构推介、销售资金信托,应当对资金信托划分风险等级,对个人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得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资金信托。超过两年未进行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评估或者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个人投资者,再次投资资金信托时,应当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信托公司或者代理销售机构通过营业场所或者自有电子渠道推介、销售资金信托,应当履行合格投资者确定程序,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对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条 信托公司推介、销售资金信托,应当有规范、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资金信托类型和风险等级,充分揭示资金信托风险收益特征和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提示投资者识别、管理和承担投资风险,不得使用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代理销售机构应当使用信托公司制作的销售材料,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增减材料。
信托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充分揭示资金信托风险,保存销售人员的相关销售记录,对销售人员的操守资质、服务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将销售人员的投资者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销售行为纳入内部考核体系。
信托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能够查阅和复制所有的信托文件,确认投资者在认购资金信托前已仔细阅读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并申明知晓以下内容:
(一)资金信托具有投资风险,不承诺保证本金和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参与资金信托,不得以借贷资金、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或者非法汇集的他人资金参与资金信托。
(三)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应当是投资者真实、完整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隐瞒信托目的的情形。
(四)投资者应当真实、完整享有信托受益权,不存在为他人代持信托受益权的情形。
(五)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依法以固有财产赔偿。
(六)信托公司、信托经理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历史业绩不代表资金信托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七)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知悉资金信托的风险收益特征和风险等级,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托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进行托管。单一资金信托可以按照投资者意愿在信托文件中进行约定。单一资金信托约定不聘请托管人的,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障信托财产安全的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资金信托财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资金信托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由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资金实际投向突破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的,信托公司应当事前取得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或者经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
(二)资金信托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者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每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市值最高不超过该资金信托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每只结构化资金信托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市值最高不超过该资金信托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除外。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封闭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受本款规定比例限制。
(四)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资金信托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市值的百分之三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信托不受本款及前款规定比例限制。非因信托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本款及前款比例限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五)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资金信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资金信托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除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信托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穿透识别底层资产。资金信托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的投资同一或者同类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六)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投资于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实收信托的百分之五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涉及本公司固有财产及关联方的,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价格不得优于同期与非关联方开展的同类交易价格,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全面准确识别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和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关联方进行管理。
(二)不得以信托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当交易、非法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三)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投资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持有的其他资产,应当事前就交易对手、交易标的和交易条件向全体投资者做出说明,取得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信托公司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产与固有财产进行交易,应当按照本款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托公司以单一资金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进行交易,应当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
(四)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单一主体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信托公司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四条 资金信托的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的机构。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信托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与资金信托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
信托公司选择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资金信托的投资合作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二)担任证券投资资金信托投资合作机构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三)担任私人股权投资资金信托投资合作机构的,应当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四)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资金信托的投资合作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业务,经信托文件约定或者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可以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开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购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融入资金,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每只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二)每只非结构化资金信托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二百。
信托公司计算资金信托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资金信托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信托公司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业务以外的其他资金信托业务,不得以信托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不得融入或者变相融入资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结构化资金信托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应当与基础资产的风险高低相匹配,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固定收益类资金信托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三比一。
(二)权益类资金信托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一比一。
(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资金信托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二比一。
结构化资金信托的中间级份额应当计入优先级。结构化资金信托不得再投资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做到每只资金信托单独设立、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清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将本公司管理的不同资金信托产品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信托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资金信托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期限错配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封闭式资金信托期限不得低于九十天。开放式资金信托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的现金、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
(二)资金信托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为封闭式资金信托。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金信托的到期日。
(三)资金信托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以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金信托,并明确股权以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以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金信托的到期日。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指导意见》等关于金融工具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和频率,确认和计量资金信托的净值。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资金信托净值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确保估值人员具备净值计量的能力、资源和独立性,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和监督信托财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资金信托文件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渠道、频率以及各方责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依法查阅和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资金信托文件中应当约定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通过信托公司办理受益权转让手续,未办理受益权转让手续的,投资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托公司办理受益权转让手续,应当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进行合规性确认,向受让人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由受让人仔细阅读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并申明知晓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所列事项。转让后,资金信托的合格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应当与资金信托风险等级相匹配。
信托公司应当于资金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投资者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约定进行分配。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资金信托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资金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
第三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资金信托业务及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确定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体系和投资者保护机制,具备所需要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信托公司从事资金信托业务,应当设立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配备与资金信托业务性质和风险管理要求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为每只资金信托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资金信托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准入管理、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人员与授权管理、销售管理、投资合作机构管理、托管、估值、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和实施各类资金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识别、监测和控制资金信托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信托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信托公司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信托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资金信托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至少每年对资金信托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一次外部审计,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和频率对资金信托进行外部审计。信托公司应当将资金信托业务外部审计报告及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确保资金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相分离,与其他信托业务相分离,资金信托之间相分离,资金信托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单只本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实收信托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本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超标的,信托公司应当依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以及信托文件约定在三十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市场化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实现投资者合法权益最大化,不得在资金信托之间、资金信托投资者之间或者资金信托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每只资金信托的信用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和控制。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对承担信用风险的资金信托财产的资产质量管理,按照谨慎性原则确认资产账面价值,并至少按季参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
信托公司应当有效识别、监测和控制每只资金信托的流动性风险,将资金信托业务纳入常态化压力测试机制,制定并持续更新流动性应急预案。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覆盖资金信托设立、登记、销售、投资和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的操作风险防控机制,依法履行受托管理责任。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资金信托所投资资产的质量情况,客观判断风险损失向表内传导的可能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预计负债。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托公司资本管理的监管规定计量风险资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从事资金信托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信托登记和报告义务:
(一)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办理信托登记。
(二)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投资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持有的其他资产,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信托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外转让本公司管理的资金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公司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与资金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应当按照本款规定事前报告。
(三)信托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当季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交易、固有资金或信托资金参与本公司管理的资金信托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当季相关交易情况、交易清单以及除财产托管、账户开立、资金监管以外的其他当季关联交易逐笔情况说明。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情况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资金信托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可能对信托公司或者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与信托公司监事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见会谈,要求相关人员就信托公司开展的资金信托业务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从事资金信托业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责令其限期改正。信托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资金信托投资者、代理销售机构、托管人、融资人、投资合作机构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责令信托公司采取应对措施,并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形通报相关金融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从事资金信托业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一资金信托,是指单一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参与的资金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参与的资金信托。
封闭式资金信托,是指有确定终止日,且自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资金信托。
开放式资金信托,是指自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资金信托信托单位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资金信托。
结构化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按照本金和信托利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资金信托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信托利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受益权份额安排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的资金信托。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享有劣后受益权的信托受益人称为劣后受益人。
证券投资资金信托,是指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资金信托。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符合《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定义的债权类资产。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服务信托业务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不适用本办法规定。服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
公益(慈善)信托业务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不适用本办法规定。公益(慈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依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9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7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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