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账的范本图片,关于食品安全的手抄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教育、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本市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条本市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市鼓励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 本市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三)对食品标签等食品安全与营养的标识、说明的要求; (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地方标准缺失、标准滞后,认为亟需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根据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参照相关食品安全国际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公布;公众可以免费查阅。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确定适用标准的要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利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则确定适用标准。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标准冲突的情况通报原标准的制定单位或者批准发布部门。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本市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载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进货日期、数量等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 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许可证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第十八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本市对蔬菜、水果、水产品推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进入本市销售的活禽、牲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的标识物。 第十九条列入本市重点监督管理食品名录的预包装食品应当附有商品条码、电子标签等信息储存介质,记载可追溯食品来源的相关信息。 食品经营者购进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查验信息储存介质的证明文件。不得购进、销售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介质的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条以散装形式销售的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以及糕点等经过加工、半加工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出厂时应当附有食品标签,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销售前款所列食品,应当明示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存方式和保质期。 第二十一条本市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标志,并保证货证相符。 食品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经销商提供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的保健食品,还应当具有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并符合保健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开办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发展规划。开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条件,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二十三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二)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三)指导并督促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出货凭证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四)及时制止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督促经营者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与进入市场经营的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生产基地和畜禽屠宰场(厂)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第二十四条食品批发市场、经营食品的大型超市和仓储式食品店、食品配送中心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提供食品仓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存储食品和存储者名称等相关信息,留存存储者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仓储地点就地销售食品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符合餐饮业卫生规范要求。 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第二十七条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车辆、冷藏设施。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明示温度以及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违反规定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 本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餐厨垃圾进行处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企业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时,应当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示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一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测计划。 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分析监测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测,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科研检测机构和专家,根据监测数据、检测结果和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协调体系,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或者会议涉及餐饮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接受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公安、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现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时,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的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 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发现生产、销售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并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时,由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意见,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相关食品的参考。 第三十七条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统一归集、分析、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布下列信息: (一)全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三)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情况; (四)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 (五)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由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发布的其他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前款以外的食品安全信息前,应当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通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食品安全规划,协调和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协调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协调、督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者向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的,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并可以依据检测结果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采取扣押、封存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实行快速检测的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样本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快速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 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抽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抽取样品应当付费,并不得收取抽样检测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列支。 第四十四条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生产者的食品召回计划,监督召回过程。 第四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信用信息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和证人;查阅、复制、扣押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有关的进货凭证、出货台账、合同、账册、票证和单据等相关材料;依法查封、扣押不安全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场所。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或者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未按规定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的,销售的活禽、牲畜未按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标识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蔬菜、水产品、活禽、牲畜,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附有信息储存介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购进、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介质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预包装食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没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或者未附有食品标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进口食品不能提供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不具备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条件,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食品仓储服务的经营者未如实记录存储食品和存储者名称等相关信息,或者未留存存储者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营业。 第五十七条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食品加工销售点或者单位食堂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食品加工销售点或者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的,没收相关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未按规定使用冷藏车辆、冷藏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规定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者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实施临时控制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由责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自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应当将决定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第六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应承担的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六十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北京现在的防控疫情怎么样?
12日全国疫情:
6月12日0时-24时,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11例。其中本土病例6例,均在北京。北京为何一日突增6例确诊病例?近几天来,北京连续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他们都是谁,病毒是如何传播的?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对北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北京市的防控措施会有哪些变化?6月13日,北京召开第114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发布会。会上通报,6月12日16时-24时,北京市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4例。
13日全国疫情:6月13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57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19例(广东17例,上海1例,重庆1例),本土病例38例(北京36例,辽宁2例);无新增死亡病例;新增疑似病例1例,为境外输入病例(上海1例)。
14日全国疫情:6月14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49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10例(四川4例,重庆2例,陕西2例,上海1例,福建1例),本土病例39例(北京36例,河北3例);无新增死亡病例;新增疑似病例1例,为本土病例(四川1例)。
北京管控措施:6月11日,北京市委书记、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蔡奇主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指出,要从严从快开展病例流调溯源,追溯时间要足够长,密接范围要足够准,确保不漏一人。12日晚间,蔡奇主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指出,将新发地批发市场作为流调溯源的重中之重,派驻工作组,加强疫情防控。扩大流调检测范围,对市场所有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对周边场所进行全面排查。
另外,对当前防控策略措施从严把握,跨省旅游团、体育赛事等暂停,未复课的小学一、二、三年级暂缓复课。鉴于新发地农贸批发市场中人员发现确诊病例,其环境样本中检测出核酸阳性,北京决定将对5月30日以来与新发地市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开展核酸检测。据悉,卫生健康和公安部门正在制订筛查方案,将以区为单位进行筛查。
另外,将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及餐饮单位等监督检查。丰台区代区长初军威13日介绍,丰台区迅速启动战时机制,成立现场指挥部,本着“人民群众安全和身体健康至上”的原则,对新发地市场及周边小区采取封闭管理措施。
针对新发地市场人流量大、人员结构复杂、疫情扩散风险大的特点,紧急于6月13日3时起暂时关停市场,调查市场相关人员及外部环境污染现状,评估感染风险,进行卫生整治和环境消杀。其次,扩大流调范围。市区两级疾控中心围绕确诊病例的活动轨迹,扩大调查范围,开展病例搜索,确定可能涉及的场所和人员,做好病例的追踪溯源。
另外,保障必需品供应,调整设置3处蔬菜和水果临时露天交易区,实行闭环管理,做到“人人测温、车车消毒、佩戴口罩、有序限流”,确保交易区绝对安全,保障首都市场果蔬供应。丰台按照“三级响应、二级管控”要求,对市场周边11个小区实施封闭管理措施,落实24小时专人
餐饮防控:按照北京市商务局要求,根据北京市疫情形势,餐饮业防控已调至二级应急响应时的管控措施。
据悉,相关部门将按照疫情防控指引4.0版进行相应检查,各餐饮企业按照指引4.0版相关要求,就餐人员需检测体温并核实“北京健康宝”信息,体温正常且“北京健康宝”状态为“未见异常”者,可进入餐厅就餐。
此外,要求各餐饮企业进一步加强对原材料采购和送货人员的防疫管控,对来自“新发地牛羊肉交易大厅和京深海鲜市场”相关的送货人员,要求其提供近期的核酸检测证明,并加强对海产品、肉类等原材料的采购和使用管理,尽量减少送货人员与收货人员接触,严格对所送货物进行消毒,并要做好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工作,确保食品安全和防疫安全。
6月12日晚,北京市海淀饮食服务行业协会发布通知称,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餐饮服务单位经营服务指引(4.0版)》进行规范操作,控制就餐人数,确保间距1米以上,同时停止酒席宴会群体性聚餐。
目前,北京不少餐饮都张贴有“就餐人员彼此保持一米以上的就餐距离”、“不承接群体性聚餐,疫情期间每张餐桌仅限一人用餐”等告示,在出入口、厅堂、收银台等显著位置张贴“公筷行动”公益海报,引导广大消费者使用公筷。同时,加强了对就餐人员的体温检测,核实“北京健康宝”信息,控制进店人数。
教育防控:据北京市教委微信公众号消息,6月14日,按照现在北京市整体的防控要求和疫情的发展形势,必须严格落实学校内部的各项防控措施。
1. 继续实施校园相对封闭管理:严格校园出入管理,师生员工进校一律核验身份和检测体温,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学生在校期间以班级为单位实现闭环管理,校园设置"1米线",保持社交距离,错峰错时安排课间休息、就餐、如厕、户外活动等,做到学习生活空间相对固定,密切接触人员可追溯。
2. 继续加强师生员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监测:坚持“晨午晚检”“日报告”“零报告”等制度,坚持学生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健康状况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
特别建议家有考生的家庭,在中高考前的关键时期,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外出活动,尽量少带孩子到人群密集的地方,尽量保持学校和家庭之间两点一线。
3. 继续坚持科学佩戴口罩:在校园内包括上课期间都要全程佩戴口罩,室外活动、体育锻炼时,在不聚集且保持社交距离的前提下,可以不戴口罩。校门值守、保洁、食堂员工等人员等必须佩戴口罩。
4. 继续严格落实教职员工及学生手卫生措施:餐前、便前便后、接触垃圾后、外出归来、使用体育器材或电脑等公用物品后、接触动物后、触摸眼睛等“易感”部位之前、接触污染物品之后,均应洗手。
5. 加强办公场所、教学场所及实验室等清洁消毒:除特殊天气情况外,教室和办公室应保持全天开窗通风。公共设施需要每日消毒,主要是楼梯扶手、电梯按钮等人们共用的设备。
加强物体表面清洁消毒,增加对门把手、课桌椅、讲台、楼梯扶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频次。
6. 进一步加强食堂卫生管理:保持食堂环境卫生整洁,对餐桌、门把手、水龙头等物体表面和地面每日定期消毒并记录。做好食品留样,专人管理,严格执行消毒时间、程序,制定就餐、消毒等管理台账。实行学生错峰就餐,开餐前半小时完成就餐区域桌椅、地面及空气消毒,并通风换气,就餐排队时与他人保持 1 米距离,应遵循分时、错峰、单向就餐的原则,避免扎堆就餐、面对面就餐,避免交谈。就餐人员要做好餐余垃圾的清理、分类和投放。
7. 进一步强化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对食堂工作人员建立健康监测制度,每日晨、午、晚测量食堂全体人员体温并做好登记。严格按照食品操作规范操作,工作全程佩戴口罩,穿戴工作服、帽和手套,保持个人卫生和工作服帽的整洁干净。餐前便后、接触垃圾后认真洗手。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厨房,接货人戴口罩、手套并保持一定距离在食堂外验收。上班禁止扎堆聊天,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下班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等。
物业物料台账表格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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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则五协调指什么?
“三原则”。
一是坚持领导带头原则。以“四个意识”尤其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校正思想、转变作风、规范行动、指导工作,以担当、务实、廉洁、高效的作风树形象、当样板,说给干部听、做给干部看、带着干部干。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找准查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能力不足“不能为”、动力不足“不想为”、担当不足“不敢为”等问题,切实解决全县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作风不正、实干不强、落实不力等问题,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全心为民的优良作风。
三是坚持立行立改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真学、真查、真改,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紧迫就抓紧解决什么问题,紧扣问题深入分析成因,找准问题症结,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出实招、下猛药,认真整改。
五协调,即五个举措。
一是抓好学习教育。把理论学习作为各级党组织经常性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集体研讨、专题讲座、个人自学等方式,达到熟读通读、应知尽知,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扩大学习教育覆盖。
二是严格自查自纠。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组织党员干部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对照整治重点,对照年度目标任务,对照岗位职责,重点查找目标意识是否牢固树立、职责是否履行到位、措施是否落到实处、“四风”是否得到根治。坚持即知即行、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责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三是发挥典型作用。用正面典型树标杆,以反面典型为镜鉴。按照“二十字”好干部标准和民族地区干部“三个特别”标准,在全县党员干部中选树一批忠诚履责、真抓实干、勇于担当、踏实苦干、业绩突出的先进典型,大张旗鼓表彰宣传,树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的鲜明导向,营造人人争先进、人人学先进、人人赶先进,干事创业、争作贡献的浓厚氛围;县委将从查处的整治重点的问题中选取一批案例,作为反面教材,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达到查处一人、挽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使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四是严肃问责追责。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在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无论是哪一级干部、无论过去有多大成绩、无论涉及到谁,都依规依纪严肃追责。变事后追责为事前问责,对认识不到位、不坚守岗位、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隐患的严肃问责,督促所在部门和党委(党组)从细处入手、向实处用力,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五是构建长效机制。健全完善责任机制,细化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和班子成员转作风重实干抓落实的具体责任,开列责任清单,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作出公开承诺,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暗访明察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问题;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把实际成效作为评价、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严格奖惩、奖罚分明,让想干事者有机会、能干事者有舞台、干成事者有位子,让不想事不干事的干部出局让位,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导向。
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系统上线?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绩效目标工作台帐(1-12月份) 填报单位: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2016年1月14日 项目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年度工作目标 发文编号 完成时限 责任科室 进展情况 是否完成 一、业务工作实绩 1.行动计划任务落实情况 1-1.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推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 探索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整合市网上审批系统和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全市网上办事大厅;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莆委发【2014】13号 12月底 业务二科 7月中旬,市审改办正式对外公布市直各单位的行政权力清单。 9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对市直各部门的 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进行讨论研究, 近期即将正式对外发布; 9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莆田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莆政办〔2015〕115号)。 9月11日,市政府莆政综〔2015〕97号文件、市审改办莆审改办〔2015〕62号文件,公布市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15项、公共服务事项193项。 10月22日,中心管委会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整体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莆行政管〔2015〕64号),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于11月1日正式试运行网上申报和网上预审工作。 11月份,汇总市直各单位报送的即办事项和承诺事项汇总表,其中,即办事项涉及31个单位519项,承诺事项涉及49个单位734项,市文广局、质监局、市地税局等单位的即办事项比重有较大程度的提升。按照省对市绩效考评工作要求,要求各进驻单位重新下达窗口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截止11月12日,共收到36个市直单位的新版《窗口授权书》。 完成 1-2.以平台整合为重点,推进公共资源规范交易 业务一科 1-7月份,公共资源共进场交易2019个项目,预算价 74.484亿元,交易总额67.337亿元,共计 节约和增值资金7.466亿元。 8月份,公共资源共进场交易262个项目,预算价5.076亿元,交易总额4.225亿元,共计节约和增值资金0.867亿元。 1月22日,组织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升级讨论会;2月,讨论修改《莆田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讨论修改《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设计标准文件2014版》(专用本),向市经济社会事业体制改革专项工作小组报送关于“推进经济社会事业体制改革”相关任务落实情况汇报材料;4月,向市住建局复函《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4年版)修改意见,向市委督查室、市纪委党风室报送关于莆委﹝2015﹞15号文件涉及内容整改方案;5月,编制《莆田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业务系统维护升级计划表》,向国资委发函商请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不脱钩不划转,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专家抽取及现场监督,向市城乡一体化办公室报送莆田市“三农”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相关材料,协调、准备湄渝高速公路隔夜评标(5月29-31开评标);6月,协调市国资委、卫计委开通行政监督账号,通过“莆田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业务系统”进行招标文件备案,与市财政局联合调查莆田中实招标有限公司在代理“东园路东圳路路灯改造”项目中的失信行为,并予以通报、曝光、屏蔽;7月份,向市经济社会事业体制改革小组报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上半年工作落实情况汇报材料,向市委文明办报送公共资源交易诚信建设方面的材料,向市府办反馈《关于请求协调解决建设双回路电源项目问题的请示》的征求意见;8月份,初拟《随机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告范本》,配合法规科清理招投标相关文件、规定,对一评标专家违规行为进行网上通报批评,并函报市采购办,召集十几家采购代理机构,明确执行《政府采购项目随机选择代理机构》(参考文本)的有关事项,协调 “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管理系统升级维护合同”签订事宜。 9月份,向市府办报送《关于落实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涉及内容整改情况汇报材料》,向市卫计委反馈《关于莆田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服务招标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向北岸住建局回复关于中心基础信息库链接问题的请示件,做好平台日常巡查及招投标方面的业务咨询。 10月份,为市府办代拟《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并向相关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对黄金贤、邹志德、颜文喜、陈国良、胡启生等5位专家不规范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讨论修改《莆田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12月3日,参加省发改委举办的福建省电子招投标创新试点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研讨会。与来中心参观考察的广东省佛山市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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