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备案与流程(基金公司如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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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与流程,基金公司如何备案?

基本条件

私募基金备案与流程(基金公司如何备案)

1.成立公司主体

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前,首先得注册成立一家私募基金主体公司

注意: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一定要符合新规规定。

2.进入基金业协会网站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账号,完成网上资料输入并和法律意见书内容保持一致,并上传《法律意见书》

注意:高管资格、实缴资本、场地规范等要符合法规要求。

3.在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后六个月内必须成功备案一个基金产品,否则会被吊销牌照。所以成立公司之后要管理人备案,还要发产品!

注意:产品类型要与私募牌照类型相一致!产品设计、募集需合规。

流程如下:先成立公司主体--私募基金备案--发行产品,保壳成功~~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需要提交什么?

私募基金管理人初次登记材料清单(一)常规格式文件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入会申请书(协会格式文本)2、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承诺函(协会格式文本,盖章承诺)(以上两项文件模板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均可下载)(二)管理人信息1、机构基本资料: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若是);2)管理人的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3)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5)营业执照;6)管理人建立投资、风控、内控、员工个人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2、实际控制人资料:1)自然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证明文件;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2)法人及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3、最近三年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4、财务信息:1)上一年审计报告(若有)2)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三)股东/合伙人信息1、自然人:1)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证明文件;2)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2、法人及其他组织:1)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四)主要人员信息主要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1)身份证;2)学历证;3)个人简历;4)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任职时间、职务、是否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为风控负责人、是否为信息填报负责人、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五)法律意见书由从事相关事项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出具

如何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2018年12月7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新的基金管理人备案须知。新版的《登记须知》增加和细化了不少内容,提升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透明度。

其中关于重大事项变更要求原文是这样的: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整体情况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同时提交变更的内部程序证明材料、向投资人就该事项信息披露材料,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对于上述类型重大事项变更,协会将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变更缘由加大核查力度。

可以从协会的字面上直接理解为:如果协会认为变更导致私募公司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协会审核该类变更时,核查力度会比新申请登记更大。

牌照变更,6个月内5次机会,不成功就掉牌照。

这个问题我在很早就预测过:买私募牌照已经完全没有优势了?

私募牌照比原来要求更高;

条件大致还是原来的条件,但是要求更高。比如对高管业绩的要求,要求证明文件。你参与过什么项目要证明。比如退出证明,或者官方能查到!这样一来瞎填简历就行不通了。财产证明还是企业的硬伤,达不到这个要求的基本无法往下进展。

附2019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办理所需要的资料。大家可以转发一下,让身边的朋友看看,现在还有很多人不知道、被忽悠。过度认为简单或者过度认为太难都是办事的大敌!

2019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办理所需要的资料

备案类型:

1.股权类:(1)商业计划书 (2)投资意向书(项目合作方联系方式,对拟投项目详细描述,包含尽调过程、投资安排、募集安排、退出安排等)(3)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外包协议或者是合作意向协议

2.证券类:(1)商业计划书 (2)拟发行产品情况介绍(3)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外包协议或者是合作意向协议

3.其他类:(1)商业计划书 (2)投资意向书

备注:前台照片 是虚假的 一旦被协会证实 公司是会被列入黑名单

一、公司需要的条件和资料:1、最新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最后一页需要全体股东签字、日期、公章);3、 验资报告(实缴资金是注册资金的25%以上或是实缴100万以上,带实缴银行汇款单,需要注意 公司的注册资金和实缴资金不要太大,1000万左右就行);4、财务审计报告(营业执照是2018年之前注册的公司需要提供,财务数据、会计师联系人的电话和邮箱);5、租赁合同;6、公司所在写字楼全图片和带有机构logo的前台图片(前台照片多角度、办公环境照片多角度、写字楼多角度照片,前台logo不能是贴纸)7、填写公司员工花名册8人以上详细履历和是否存在兼职行为(高管人员不需填写)全体社保证明8.工商公示出资人信息图片加上公章9.工商存档出资人信息图片10.制度文件,最后一页加公章加骑缝章,扫描件,要PDF格式。11.公司开户许可证12. 需要提供 风控人员不从事投资业务的承诺函13.申请机构不随意变更高管人员的承诺函14登记备案承诺函。二、所有股东需要的条件和资料:1、原件身份证(正、反面);2、毕业证;3、联系方式(移动电话、邮箱、办公座机)4、个人简历(教育经历从高中依次填写,工作经历从大学毕业后填写,工作经历的证明人和电话及岗位职责) 5、股东对外投资的公司情况说明6、股东需要写 出资情况能力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7、所有股东需均在公司担任相应的职务, 并出具任职情况说明或任职决议

三、所有高管和法人需要的条件和资料:1、扫描彩色身份证(正、反面);2、毕业证(高中-大专-本科-硕士-博士 需连贯,不能中断);3、个人简历(教育经历从高中依次填写,工作经历从大学毕业后填写,工作经历需要和投资、证券、基金公司相关的经历,工作经历的证明人和电话及岗位职责);4、联系方式(移动电话、邮箱、办公座机);5、基金从业资格证;6、个人征信报告;7、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8、高管和法人是否存在对外投资和对外兼职行为情况说明。9、高管、法人与所有员工要说明之前在金融行业里面的专业性说明(例如工作业绩,工作成就,工作项目,工作案例、工作亮点情况等、写的思路:一定要按照 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公司担任什么 参与了什么项目 取得了怎样的业绩?)10、1寸纯色照片(红、蓝)11、提供高管人员上一家工作经历的任职证明材料,高管人员以往的交易记录和历史业绩。

股东出资证明需要什么材料如下:

一、申请机构常见反馈意见

(一)请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对各项收入来源合并计算并论述,其中银行存款需要半年以上流水并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相关证明材料需扫描上传;如涉及企业资产,应说明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申请机构从该企业获得的资本来源),结论性意见应有相关尽职调查依据。

(二)(请根据以下意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请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已出资部分及未出资的部分均请提供【资金来源的构成说明及来源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个人或配偶工资收入出具银行流水或个税缴纳凭证;投资收益出具对账单;不动产投资收益提供买入和卖出合同及银行转账流水;不动产应说明是否存在抵押贷款等情况(请勿仅上传银行存款证明或者汇款记录等);如为父母赠与,请提供无偿赠与协议,并提供父母的出资能力证明)

(三)关于出资来源证明,请提供【资金来源的构成说明及来源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个人或配偶工资收入出具银行流水或个税缴纳凭证;投资收益出具对账单;不动产投资收益提供买入和卖出合同及银行转账流水;不动产应说明是否存在抵押贷款等情况(请勿仅上传银行存款证明或者汇款记录等);如为父母赠与,请提供无偿赠与协议,并提供父母的出资能力证明)。法律意见书未核查并说明上述出资能力证明材料,且对两股东持有房产的抵押金额及除权净值未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二、针对“出资能力反馈”的详细解读

例:某申请机构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实缴资本为1000万元,则反馈中提及的认缴资金即为注册资本3000万元,在此情况下,申请机构需要提供两大类材料:

(一)出资来源证明——实缴款的合法来源

申请机构需要向中基协证明实缴的1000万元的合法来源,即对资金来源的构成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对应的材料。目的是为了让申请机构证明实缴出资并非来源于过桥贷资金或者股权不存在代持情形,即股东身份真实且具备真实的财力,因而此部分提供的材料系已经变现的,且证明材料的时间应该在实缴款入公司账户前。

(二)未来变现能力证明——实缴和认缴部分的差额补足能力

申请机构已经实缴了1000万元,仍有剩余2000万元的实缴出资义务,因此需要向中基协证明其未来有2000万元的后续出资能力,即需要提供2000万元的未来变现能力材料。

(三)出资能力证明材料汇总

1.工资薪金:至少半年(时间越长越好)的银行流水/个税缴纳凭证(银行流水中有进行明确备注“工资””奖金“)+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

2.银行存款:提供至少半年的银行流水,且每月余额保持在一个能够证明一定财力的范围。

3.投资收益:

(1) 如果系股权转让所得,提供股权转让合同与转让收益的银行流水

(2) 如果系不动产买卖获取收益,提供买入合同(或房产证)和卖出合同及银行转账流水,用卖房收入-买房成本=卖房收入

(3) 如果是股票投资收益(提供近半年证券公司交易流水/交割单)

4.理财产品:需要上传购买理财的合同、银行转账记录/银行或证券公司出具的资产证明材料(理财产品所获得的收益,建议提供6个月以上理财产品收益记录或银行流水)

注:建议提供已经购买了一段时间的理财产品及相关证明材料,不然容易被怀疑借钱买银行理财产品,充当财力,最后仍被要求证明购买理财产品的出资来源

5.公司股权:拥有股权的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公司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出资凭证等材料)

6.知识产权:书面证明文件+估值作价

7.车辆:购车合同、购车时开具的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缴纳保费的发票等,同时需要进行初步估值

8.家族企业财产:需上传家族企业的名称、经营情况及家族企业的财报

9.配偶的上述资产:需上传结婚证

10.他人赠与财产:需上传赠予人的财产来源说明、赠与的原因说明、赠与的银行流水记录

11.企业的出资能力证明:以审计报告为准,外加基准日的账面流动资金、流动资产为宜,如果涉及房产或土地、项目等,需要进行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并考虑折现的市场价值

12.其他可以证明出资来源的财产类型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针对“出资能力反馈”的总结

(一)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到底需要证明什么?

1.股东出资分成两部分:①已实缴部分②尚未实缴的认缴部分;

2.对于已实缴的出资,需股东说明资金来源及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3.对于未实缴部分,需要详细说明股东的变现能力。

整体出资能力证明材料需完全覆盖公司认缴资本,即回应协会的反馈“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

(二)证明股东出资能力需提供哪些材料?

1.股东出资款为自有资金出资的“股东承诺函”

2.股东实缴出资款的来源说明+相对应证明材料

3.股东未实缴部分的出资能力说明+相对应材料

针对股东出资能力说明,需股东详细说明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证明、投资收益、理财产品、股权、知识产权、车辆、家族财产、配偶财产等,详情见前述举例。

(三)出资能力证明材料需要提示的点

1.房产可以作为出资证明

(1)需要明确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情况,剩余房贷金额多少,除权净值多少?【剩余房贷金额可以在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购房贷款”处获取数据】

(2)如尚未变现为资金,需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并对房屋市值进行初步估值;如已变现为资金,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

2.投资收益要有对账单及投资时签订的凭证,计算方式为目前资产-成本=投资收益

3.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收入证明已经不可以单独证明出资能力,需要工资部分需要上传银行的工资流水

4.出资能力证明需要证明的是认缴金额,即申请机构注册资本多少,就要提供相应的财力证明,笔者认为申请机构注册资本规模视股东出资能力而定,建议500-1000万元为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无法提供相对应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律师亦无法帮申请机构通过这个常规反馈

5.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力求多样化,且合计总额要高于认缴金额

四、法律意见书关于此处论述的架构参考

(一)尽职调查过程

详细列示审阅的各种资产证明材料

(二)尽职调查结果

1. 股东实缴资金的来源说明

2. 股东未实缴部分的出资能力说明

3. 论述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

4. 股东出具出资款为自有资金出资的“股东承诺函”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所需要的资料

法人:1.营业执照2.上传公司决议文件

出资人:1.章程2.验资报告.3.工商公示的出资人信息截图4.工商存档的出资人信息截图

股东:扫描彩色身份证(正、反面);2、最高毕业证3、、个人简历(教育经历从高中依次填写,工作经历从大学毕业后填写,工作经历的证明人和电话及岗位职责);4、联系方式(移动电话、邮箱、办公座机)

高管人员:扫描彩色身份证(正、反面);2、毕业证(高中-大专-本科-硕士-博士 需连贯,不能中断);3、个人简历(教育经历从高中依次填写,工作经历从大学毕业后填写,工作经历需要和投资、证券、基金公司相关的经历,工作经历的证明人和电话及岗位职责);4、联系方式(移动电话、邮箱、办公座机);5、基金从业资格证;6、个人征信报告;7、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8、1寸纯色照片(红、蓝)9.高管之前在金融行业里面的专业性说明(例如工作业绩,工作成就,工作项目,工作案例、工作亮点情况等、写的思路:一定要按照 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公司担任什么 参与了什么项目 取得了怎样的业绩?)原高管人员:提供离职证明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5、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答: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私募基金备案

1、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办理通过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备案。

2、怎么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标准?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4、无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请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

5、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穿透吗?

答: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6、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7、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资格没有满足《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吗?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法律意见书

1、同时进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的,能否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

答: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是否要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若依据机构整改后的情况发表意见,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应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需要变更的事项通过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年度变更申请完成。法律意见书应对公司整改并完成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应与协会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结果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不一致原因并详尽说明情况。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且对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给予详细解释?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首只基金备案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请机构未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逐步改善,并趋于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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