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这一网络暴力行为,虽被法律、有关部门多次叫停,但因为网络的分散性、开放性,始终禁而不止。

正常消费维权,却被人肉搜索扭曲
近日,“买18件衣服旅游后要退货”的事件在网上受到热议。这本来是一件普通的消费纠纷,大家借此讨论个人的诚信问题也不为过。可有好事者,似乎感觉这事还不够热闹,对当事人黄女士展开人肉搜索,致使黄女士的身份信息、手机号、暂住点等等一系列信息也被泄露。采访的、质问的、辱骂的,铺天盖地而来,让她无法正常生活工作,不得不发文哀求网友放过她:“我道歉,我承认自己错误,求求大家,不要再让事情再发酵了。”
前一段时间,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过程中,也被好事者人肉搜索,披露出不少个人信息,本来是一起对汽车消费领域影响深远的维权行为,最后因当事人不堪网络舆论压力,草草收兵。对于上述两个事件的是与非,作者不进行讨论,今天重点给大家聊一下人肉搜索这方面的法律责任。
“人肉搜索”暴力杀伤力有多大?20多个小时“杀”死一名花季少女
广东省陆丰市服装老板蔡某,怀疑在校生徐某偷了他的衣服,发布微博称“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烦帮忙转发”,还附上徐某购物时的多张监控视频截图。该微博发出仅一个多小时,网友迅即展开的“人肉搜索”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蔡又把这些信息在微博上曝光。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徐某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从蔡要求“人肉搜索”的第一条微博发布,到第二天晚上徐某在河边发出最后一条微博后自杀,仅持续了20多个小时。
陆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公然对她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水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蔡父母一次性赔偿徐某父母1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246条之规定,陆丰市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蔡某不服,上诉后被驳回,维持原判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人肉搜索带有“污点”放大功能
人肉搜索现象是伴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寻找具体的人和线索的途径,其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总是和网络暴力相伴而生。“人肉搜索”具有强烈的放大功能,当被搜索的人和某个具有消极影响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时,被搜索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评价明显降低,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对于擅自披露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我国虽然有明文规定,但对零星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很难立案处罚,这也是禁而不止的原因之一。然而就是这星星点点的信息汇集到一起被放大、歪曲、误传,就具有了对当事人极大的杀伤力,轻则干扰当事人工作生活,重则出人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束语:
人肉搜索,作为一把网络双刃剑,对打击腐化堕落分子、净化环境起着积极的监督作用,“天价表叔“、“天价香烟”、”假华南虎”不是被网友打倒了吗!亲们,我们要勇于拿起这把“剑”斩妖除孽,而不能成为扰乱他人私生活的“搅屎棍”。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