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式(深信前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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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常翔宇

正规式(深信前途会...)

在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老街中心地带,一座古建筑格外引人注目。在青砖院墙的圆门上方,有一块长方形的汉白玉,上面镌刻着由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题写的“董必武同志故居”七个金色大字。

走进故居,清幽、古朴的气息扑面而来,院子中央一棵近百年的石榴树静静伫立,见证着风雨沧桑。跨过院门,沿着走廊,来到故居的堂屋,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架董必武母亲当年用过的纺车,在堂屋的右边是一间小卧室,是董必武当年出生的地方。从堂屋出来,靠右边是一个灶房。靠堂屋左边有两间陈列室,陈列着一些照片和文物,向参观者诉说着董必武同志献身革命的波澜壮阔的一生。

从“前清秀才”到共产党员

董必武,原名贤琮,字洁畲。17岁时,他考中秀才,后因不满封建官僚的腐败残暴,毅然放弃乡试机会,摆脱了封建科举制度的羁绊。1905年,他考入设在武昌的文普通学堂(后改为湖北省第一中学),在这里开始接受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熏陶。在湖北革命团体日知会的影响下,他阅读了大量反对清朝统治和宣传民主革命思想的书刊。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董必武闻讯无比激动,毅然剪去头上的辫子,并投身到辛亥革命中。同年12月初,他任湖北军政府理财部秘书官。期间,他在理财部加入了同盟会。辛亥革命后,他认为革命“非有武装不可”,于是改名“必武”。

辛亥革命失败后,深感苦闷的董必武决心寻找新的革命道路。1914年1月,董必武在朋友的帮助下东渡日本,考入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法律科,从此开始了他的法律学习生涯。在日本留学期间,董必武开始接触马克思主义和无政府主义。

1919年1月,董必武前往上海。在上海,董必武结识了同为湖北人的李汉俊。李汉俊刚从日本留学归来,带来许多关于马克思主义和俄国十月革命的书籍。他与董必武一见如故,不仅同董必武谈苏俄、谈列宁、谈马克思主义,还借给他日本版的《资本论入门》以及考茨基的著作。由此,董必武开始思考新的救国救民方法和道路,逐渐向马克思主义者转变。

五四运动爆发后,董必武看到人民群众的巨大力量,深受鼓舞。同年5月8日,董必武主持的湖北善后公会全力声援五四运动:“外交失败,败亡间不容发,请亟起主张严惩卖国党,急电巴黎专使拒绝签字,并强烈要求主持公道以图挽救……”

“要进行革命活动,必须用革命理论指导革命实践,中国革命必须走俄国革命的道路。而要进行阶级革命,走俄国道路,必须先要唤醒和组织群众。”经过精心筹划,董必武与李汉俊等人决定从宣传新思想、提高民众觉悟入手。他们立即着手办了两件事:一是办报;二是办学。1919年8月,董必武开始了全新的革命事业。经过艰辛筹款,董必武创办的私立武汉中学于1920年3月正式开始招生。

董必武以“朴诚勇毅”作为校训,并亲自教授国文课。“新思想正向我们扑面涌来。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呢?我们自然要投身到正酝酿之中的新的运动中去。参加这场运动是中国知识分子的天职。”他鼓励学生们同旧社会的各种不合理现象作斗争。他以五四运动为例,强调“不应当说我们人少,说我们的力量不足以着手改造社会……不要把我们看得分文不值”。董必武的讲话极大地鼓舞了参会青年的革命斗志。

由于办学投入多、收费少,董必武甚至将身上仅有的一件皮袍脱下典当,以作办学经费。几年中,董必武和身边的同事生活捉襟见肘。由于经常要参加一些社会活动,需要着长衫,董必武就与他人共用一件。这种无声的教育深深地感染着他身边的青年。

董必武故居 摄影 常翔宇

1921年7月,董必武和陈潭秋作为武汉共产主义研究小组代表,乘坐客轮顺长江而下,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这次会议上,时年35岁的董必武与小自己7岁的毛泽东相识,两人从此结下了深厚的革命友谊,直至终生。

“革命声传画舫中,诞生共党导工农;重来正值清明节,烟雨迷蒙访旧踪。”1964年4月5日,董必武重访南湖,他登上了这条“一大”红船;仔细查看了船的内外,高兴地称赞这条船的仿造是成功的;他回忆起当年代表们在游船内秘密聚会,庄严宣告中国共产党成立的情景,心潮起伏,久久不能平静,挥笔写下了这首《清明节游嘉兴南湖烟雨楼》。

革命中的法治探索

1934年2月3日,在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董必武被任命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主席,随后又被任命为新组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院首任院长。于是,主持苏区司法工作、领导反腐肃贪斗争的重担,落到了董必武的肩上。

由于他有深厚的法学造诣,且能够结合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中央苏区,董必武既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也负责苏维埃政府的审判工作。虽然时间不长,但他主张办案一定要有严格的手续,要有扎实的文字材料,要建立档案。

在董必武领导下,最高法院完善了各种审判业务机构,设立了最高法院委员会为最高审判组织;同时,成立了最高军事裁判会议,作为审判军事案件的最高审判组织。为了加强审判职能管理,最高法院还成立了力量较强的法警队,建立了看守所,设立了举报箱。这些措施使最高法院审判工作步入了正轨,开创了人民司法的先河。

在中共中央于1933年底开展的反贪污浪费检举运动中,董必武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始终保持着清醒的头脑,既善于发动群众检举查处违法乱纪的人,也能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掌握政策界限,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的铁拳打下去,要有力,要打准,千万不能打偏方向,打偏方向会伤害自己人。”董必武曾强调。

1934年3月25日,董必武遵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命令,组织了最高特别法庭,对被告人——原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兼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壁渎职贪污一案进行审理。特别法庭由董必武担任主审,由何叔衡、罗梓铭为陪审,李澄湘、邹沛甘为书记,由中央司法部部长兼最高法院主审梁柏台为临时检察长。

经审理,最高特别法庭认定被告人犯有渎职罪、贪污罪,依法判处监禁一年,剥夺公民权一年。此案判决后,党中央和中央执行委员会分别开除了熊仙壁中央委员、中央执行委员的职务。最高特别法庭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依法审判,极大地震动了苏区各地广大干部和群众,使他们深刻感受到了苏维埃政府法纪的严明,感受到法官的公正无私,人们从中也看到了共产党铲除贪污腐败的决心,此案被称为“红色中华的反贪第一大案”。

董必武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极力避免发生冤假错案。1934年2月,工农检察部收到一封匿名信,该信控告中央办公厅一位采买员有贪污行为。检察员经多方了解,确认被举报的采买员并没有贪污行为。董必武听完汇报后,要求检察员继续把问题调查清楚。很快,写匿名信的人就被找到了,得知写信人因为和采买员之间发生过口角,加上采买员生活不检点,就写信控告其有贪污行为。

事实查清楚后,董必武教育大家:“写信控告是允许的,但不能毫无根据地控告人,更不能利用信件诬陷同志。”这个案件的慎重处理,教育了诸多苏区司法工作人员。

在中央苏区工作期间,董必武还先后组织和参与制定了一大批重要法律法规:1934年参与修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组织制定了当时的《劳动法》《婚姻法》《土地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惩治反革命条例》等刑事实体法规;组织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关于没收犯人的财产和物件的手续》等程序性法律法规。其参与制定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被史学家称之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份反腐败的量刑标准”。

共和国法治的奠基者

新中国成立前夕,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党中央将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个解放区合并,通过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华北人民政府,选举董必武担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华北人民政府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雏形。

董必武在就职仪式上朗声宣布:“华北人民政府是由游击式过渡到正规式的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正规的制度和办法,要创立新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要按照新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办事。”

1948年10月6日,在有各地方代表参加的人民政权研究会上,董必武指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因此新的建立后,就要求按照新法律规章制度办事。这样新的法令、规章、制度,就要大家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拟定。”

为了巩固建设人民政权,维护社会秩序,董必武日夜筹划建设人民民主法制工作。1948年10月23日,董必武以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的名义发布了《关于统一各司法机构名称及审级的通令》,规定各行署原有司法机关一律改为“某某(地区名)人民法院”,由华北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印信。通令明确:“县司法机关为第一审机关,行署区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机关。”一般案件即以二审为止。如有不服要求第三审时,由华北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特别法庭,或发还华北人民法院复审为终审审理之。按照通令要求,从华北人民法院到各县人民法院,先后建立了300余个司法机关。

为了指导司法干部准确掌握量刑幅度,尤其是死刑的判定与复核,董必武和其他几位副主席联名颁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的通令》,要求处理死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必须遵照毛泽东主席所提出的三个条件,即:一、禁止肉刑;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三、不指名问供。

司法制度的建立,量刑原则、上诉原则、减刑假释、重证据不重口供、严禁刑讯、不放纵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等司法原则和制度的贯彻执行,进一步提高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以深厚的法学造诣和修养,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理论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会上,董必武郑重提出:“现在国家已经进入有计划的建设时期,我们的‘宪法’已经公布,今后不但可能而且必须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制,以便有效地保障国家建设和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上任伊始,董必武便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司法工作座谈会上强调:“《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基本精神是便利人民。过去,各地法院处理过不少案件,是有成绩的。但是,其中有错判,错判就对人民不利。我们要防止错判、减少错判,就必须建立各种制度来保证。”

“在大规模的社会改革运动大体结束以后,人民民主专政的工作必须用而且可能用正规的革命法制来施行,并且用以保护人民的利益和国家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新中国司法制度创设之始,董必武就把树立人民司法观念、弘扬人民司法精神作为建国之初司法战线工作必须首先解决的重大问题。

1955年10月,董必武在甘肃兰州调研时听到一宗案件:当地连降大暴雨,造成农业灾情,部分农民自发地到庙宇鸣锣聚众,组织人搭台唱戏求神止雨。乡干部闻讯赶来强令停演,双方发生争执,结果上台的人越来越多,舞台当场塌陷,并压伤了群众。部分农民一气之下,殴打并捆绑了一名乡干部。

为此,当地法院以“利用迷信煽惑群众篡夺政权的现行反革命罪”,判处其中四人死刑,一人无期徒刑和两人有期徒刑,呈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董必武听完全部案情,觉得不妥,提出重新慎重调查,并挥笔题写了一副对联: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后原判的七人均被教育释放,防止了一桩冤案的发生。

“上个世纪40年代末到50年代末,我有幸在董老身边工作了十余年。董老从事的工作很多,政权建设和法治建设是主要的两个方面,其中所体现的民主建政思想和依法办事思想给我印象最深刻,影响了我的一生。”任建新说。

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在党的八大全体会议上作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言。董必武那个时候就提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这篇讲话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的光辉文件,为我国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至今仍闪耀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光芒。”任建新说。

“九十光阴瞬息过,吾生多难感蹉跎。五朝敝政皆亲历,一代新规要渐磨。彻底革心兼革面,随人治岭与治河。遵从马列无不胜,深信前途会伐柯。”1975年3月5日,董必武在病榻上写下了这首对自己一生总结的诗作,同年4月2日,董必武在北京逝世。

“董必武同志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为党为人民建立了不朽的功绩,受到了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衷心爱戴……中国人民的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董必武同志永垂不朽!”在董必武追悼大会会场,哀乐响起,国家副主席叶剑英致悼词的话语久久回荡在会场。

在位于红安的董必武故居中,挂着“朴、诚、勇、毅”四个字。据介绍,朴,是勤劳俭朴;诚,是忠诚担当;勇,是勇敢作为;毅,是坚毅不阿。这四个字是董必武一生的写照。董必武的侄孙董绍刚指着一张全家福说:“故居内陈放着两套洗得发白的中山装,董老晚年就这两套衣服替换着穿,即使是他在参加拍摄最后一张全家福照片时穿的也是这两件衣服中的一件。”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1年第1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74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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